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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中国工商银行、电力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3-24 生效日期: 1997-03-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二[1997]15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中国工商银行、电力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10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本次专项检查是实施新税制以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第一次行业性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对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一位局长负责此项工作,从主管所得税的税政科和稽查科抽调熟悉业务的干部,组成专业检查组,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

  二、我市国税系统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
  1.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及其所属各支行;
  2.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在我市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

  三、本次专项检查的内容为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105号文件中明确的检查内容,凡检查出的问题均应在所附报表中逐项进行认真、准确的反映,检查出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映和汇报。

  四、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要进行认真的总结,总结报告要能全面、准确的反映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内容要具体,检查出的问题须在总结报告中进行具体的反映和分析。

  五、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须于5月16日前将分行业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和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分析报告一并报送到市局。

附:1.《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工商银行)(略)
2.《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电力行业)(略)
1997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中国工商银行、电力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过期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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