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地税法[1998]20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及〈备忘录〉的通知》(国税发[1998]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效的通知》(国税发[1998]5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效的通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及《备忘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