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站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15 生效日期: 1998-05-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特发[1998]77号

各区、县劳动局,有关主管局(总公司),各液化石油气储配厂(站):
  现将劳动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站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劳部发(1998)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研究一并贯彻落实。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储配工程均应接受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察,以保障城镇燃气工程的安全质量,预防事故。

  二、从事气瓶充装的单位,应向市劳动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方准许充装,否则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三、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制度,对超期未检、外观存在明显损伤、气瓶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的严禁充装,并确保液化石油气不超装和充装质量的可追踪性。

  四、确认报废的气瓶应由检验单位或产权单位统一组织销毁,销毁方式为压扁或切割,坚决杜绝报废气瓶重新流入使用。

  五、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储配厂(站)的安全监察力度,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六、液化石油气储配厂(站)的安全涉及首都的政治影响和人身财产安全,有关领导应高度重视,从3月5日西安市发生的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爆事故中吸取教训。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和市直管局(总公司)应认真组织这次安全检查工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尽快组织整改。检查情况请于6月15日前报我局,以便及时汇总上报劳动部。

附件:劳动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站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1998年3月20日 劳部发(1998)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

1998年3月5日

西安市煤气公司液化气管理所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爆事故,死亡12人,受伤30人,其中重伤15人,直接经济损失470余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液化气管理所的一台400立方米球罐下部的排污阀上部法兰密封局部失效,造成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浓度达到爆炸极限,遇配电室内火花,引起爆炸燃烧,使得两个400立方米液化石油气球罐发生爆炸。
  这起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惨重,影响很大,教训极为深刻。为了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站的安全管理,避免同类事故的发生,经研究,提出如下要求:
  1.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特别是巡回检查和交接班制度的落实。
  2.完善储罐及其区域内的安全防护设施。储存易燃介质压力容器上的法兰不应采用平面密封面法兰;禁火区内严禁火源,必须采用防爆电器;在易燃、易爆气体易泄漏处应增设报警装置;对储存量应进行合理分配,储量较大的罐区,应采取分区隔断的措施;液化石油气站可研究在罐内增设紧急切断和水封装置。
  3.对储罐区内所有易燃介质的管道、阀门、法兰及其密封情况应尽快安排检查,需要更换的,必须更换;需要改进的,要制订整改的计划和方案,并抓紧落实,确保站内设施的完好。
  在雷雨季节到来之前,对液化石油气站内的避雷装置,特别是盛装液化石油气的储罐接地装置等,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及时解决查出的问题。
  4.应制定抢险预案,配备必须的防毒面具和应急堵漏装备,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定期进行事故抢险演练,提高职工应急处理能力。
  各省级劳动和建设行政部门,应督促本地液化石油气站,认真落实上述要求,及时将检查落实情况报劳动部和建设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