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办发[1993]20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涉及农民负担项目的审核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70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的处理意见
(一)取消或部分取消的20项:
1、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2、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3、土地登记费在农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有农场,下同)收取的部分(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4、农民看电影集资(北京市文化局);
5、农村教育集资(人民教育基金);
6、县、乡两级农村水利建设发展基金(北京市水利局);
7、村镇建设规划管理费[北京市城乡建设(集团)总公司];
8、农机管理费(北京市农机总公司);
9、林政管理费(北京市林业局);
10、乡镇集体和个体矿管补充费(北京市地矿局);
11、林木更改资金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北京市林业局);
12、中华女子学院集资(北京市妇联);
13、治安联防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北京市公安局):
14、农田基本建设集资(北京市水利局);
15、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16、农村水利建设劳动积累工(北京市水利局);
17、水面闲置费(北京市水产局);
18、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北京市饮食服务总公司);
19、电站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北京市水利局);
20、喷灌管理费(北京市水利局);
(二)暂缓执行的2项:
1、水资源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2、河道工程维修、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3]10号)中明确规定:“这两个项目缓收5年。缓收期满后,由主管部门向农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能执行。”
(三)需要修改的17项:
1、公路养路费(北京市交通局);
2、农机监理费(北京市农机局);
3、乡镇企业管理费(北京市乡镇企业局);
4、土地管理费或称征地管理费(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5、公路运输管理费(北京市交通局):
6、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7、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8、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北京市牧工商总公司);
9、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北京市牧工商总公司):
10、计划外生育费(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11、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2、婚姻登记费(北京市民政局);
13、汽车维修管理费(北京市交通局);
14、建筑工程许可证执照费(北京市规划局);
15、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北京市规划局);
16、施工管理费[北京市城乡建设(集团)总公司];
17、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费(北京市民政局)。
对涉及这些收费项目的文件,要分别就项目名称、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等进行修改,并取消所有项目的上解部分,相应核减收费标准。根据中办发[1993]10号文件精神,修改后的文件要由市计划(物价)、市财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并联合发文,方可继续执行。
(四)继续执行的33项
1、居民身份证费(北京市公安局);
2、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北京市公安局);
3、公安交通管理收费(北京市公安局);
4、乡镇法律服务收费(北京市司法局);
5、育林基金(北京市林业局);
6、森林植被恢复费(北京市林业局);
7、农作物种子检验收费及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北京市农业局);
8、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北京市卫生局);
9、卫生监督防疫收费(北京市卫生局);
10、森林植物检疫费(北京市林业局);
11、林业管理证件费(包括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北京市林业局);
12、水利工程水费(北京市水利局);
13、排污费(北京市环保局);
14、超标排污费(北京市环保局);
15、劳动合同鉴证费(北京市劳动局);
16、劳动争议仲裁费(北京市劳动局);
17、职业安全、卫生检验费(北京市劳动局);
18、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北京市劳动局);
19、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费(北京市劳动局);
20、河道采砂管理费(北京市水利局);
21、国内植物检疫费(北京市农业局);
22、汽车检测费(北京市交通局);
23、拖拉机技术性能检测费(北京市农机总公司);
24、铁路、公路兽医检疫费(北京市牧工商总公司);
25、水产资源保护费(北京市水产局);
26、学杂费(北京市教育局);
27、教育事业费附加(北京市教育局);
28、野生动物狩猎证费(北京市林业局);
29、采矿登记费(北京市地矿局);
30、农村承包合同鉴证、纠纷调解仲裁收费(北京市经管站):
31、会计证工本费(北京市财政局);
32、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北京市税务局);
33、农电附加费(北京市供电局);
以上项目中,1-21项为中央明令可以继续执行的收费项目,22-33项是市级自行出台可以继续执行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15项:
1、民兵训练基地建设达标;
2、农村中小学校舍及环境建设达标;
3、教育先进乡镇达标;
4、敬老院建设达标;
5、双拥模范县达标;
6、民政劳动保险达标:
7、文明村(五好家庭)建设达标;
8、司法所建设达标;
9、乡村文化站(馆、室)建设达标;
10、保险先进县达标;
11、体育先进县达标;
12、村级党支部建设达标;
13、村级共青团建设达标:
14、农村财务管理达标;
15、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达标;
三、关于下一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抓好落实,防止反弹。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全局利益出发,把切实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作为当前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坚决贯彻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或变相收费。对强制摊派和搭车收费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明令纠正。
(二)鉴于区、县一级没有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建立基金、集资的权利,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区县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清理本区、县自行出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建立基金、集资项目,并在近期内宣布一律取消。
(三)今后,凡制发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均应按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未经中央和本市两级财政、计划(物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共同审核并联合发文的规定一律无效。
(四)开展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督促检查工作。年底前,由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各区、县和各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要大力宣传和表彰,对那些阳奉阴违、顶着不办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坚决查办,从严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对继续非法收取的费用,要全部退还;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加重农民负担的,要严肃查处;对造成恶性事件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者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党政领导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五)要将本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市政府农林办公室要尽快组织起草有关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法规(草案),争取早日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
(六)市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尽快组织区、县有关部门开展有关征收、管理和使用村提留、乡统筹费情况的调查,并制定本市村提留、乡统筹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
(七)要加强对全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适应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