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1-12 生效日期: 1993-11-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办发[1993]20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涉及农民负担项目的审核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70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的处理意见
  (一)取消或部分取消的20项:
  1、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2、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3、土地登记费在农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有农场,下同)收取的部分(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4、农民看电影集资(北京市文化局);
  5、农村教育集资(人民教育基金);
  6、县、乡两级农村水利建设发展基金(北京市水利局);
  7、村镇建设规划管理费[北京市城乡建设(集团)总公司];
  8、农机管理费(北京市农机总公司);
  9、林政管理费(北京市林业局);
  10、乡镇集体和个体矿管补充费(北京市地矿局);
  11、林木更改资金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北京市林业局);
  12、中华女子学院集资(北京市妇联);
  13、治安联防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北京市公安局):
  14、农田基本建设集资(北京市水利局);
  15、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16、农村水利建设劳动积累工(北京市水利局);
  17、水面闲置费(北京市水产局);
  18、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北京市饮食服务总公司);
  19、电站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北京市水利局);
  20、喷灌管理费(北京市水利局);
  (二)暂缓执行的2项:
  1、水资源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2、河道工程维修、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3]10号)中明确规定:“这两个项目缓收5年。缓收期满后,由主管部门向农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能执行。”
  (三)需要修改的17项:
  1、公路养路费(北京市交通局);
  2、农机监理费(北京市农机局);
  3、乡镇企业管理费(北京市乡镇企业局);
  4、土地管理费或称征地管理费(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5、公路运输管理费(北京市交通局):
  6、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7、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8、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北京市牧工商总公司);
  9、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北京市牧工商总公司):
  10、计划外生育费(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11、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2、婚姻登记费(北京市民政局);
  13、汽车维修管理费(北京市交通局);
  14、建筑工程许可证执照费(北京市规划局);
  15、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北京市规划局);
  16、施工管理费[北京市城乡建设(集团)总公司];
  17、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费(北京市民政局)。
  对涉及这些收费项目的文件,要分别就项目名称、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等进行修改,并取消所有项目的上解部分,相应核减收费标准。根据中办发[1993]10号文件精神,修改后的文件要由市计划(物价)、市财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并联合发文,方可继续执行。
  (四)继续执行的33项
  1、居民身份证费(北京市公安局);
  2、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北京市公安局);
  3、公安交通管理收费(北京市公安局);
  4、乡镇法律服务收费(北京市司法局);
  5、育林基金(北京市林业局);
  6、森林植被恢复费(北京市林业局);
  7、农作物种子检验收费及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北京市农业局);
  8、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北京市卫生局);
  9、卫生监督防疫收费(北京市卫生局);
  10、森林植物检疫费(北京市林业局);
  11、林业管理证件费(包括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北京市林业局);
  12、水利工程水费(北京市水利局);
  13、排污费(北京市环保局);
  14、超标排污费(北京市环保局);
  15、劳动合同鉴证费(北京市劳动局);
  16、劳动争议仲裁费(北京市劳动局);
  17、职业安全、卫生检验费(北京市劳动局);
  18、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北京市劳动局);
  19、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费(北京市劳动局);
  20、河道采砂管理费(北京市水利局);
  21、国内植物检疫费(北京市农业局);
  22、汽车检测费(北京市交通局);
  23、拖拉机技术性能检测费(北京市农机总公司);
  24、铁路、公路兽医检疫费(北京市牧工商总公司);
  25、水产资源保护费(北京市水产局);
  26、学杂费(北京市教育局);
  27、教育事业费附加(北京市教育局);
  28、野生动物狩猎证费(北京市林业局);
  29、采矿登记费(北京市地矿局);
  30、农村承包合同鉴证、纠纷调解仲裁收费(北京市经管站):
  31、会计证工本费(北京市财政局);
  32、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北京市税务局);
  33、农电附加费(北京市供电局);
  以上项目中,1-21项为中央明令可以继续执行的收费项目,22-33项是市级自行出台可以继续执行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15项:
  1、民兵训练基地建设达标;
  2、农村中小学校舍及环境建设达标;
  3、教育先进乡镇达标;
  4、敬老院建设达标;
  5、双拥模范县达标;
  6、民政劳动保险达标:
  7、文明村(五好家庭)建设达标;
  8、司法所建设达标;
  9、乡村文化站(馆、室)建设达标;
  10、保险先进县达标;
  11、体育先进县达标;
  12、村级党支部建设达标;
  13、村级共青团建设达标:
  14、农村财务管理达标;
  15、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达标;

  三、关于下一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抓好落实,防止反弹。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全局利益出发,把切实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作为当前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坚决贯彻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或变相收费。对强制摊派和搭车收费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明令纠正。
  (二)鉴于区、县一级没有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建立基金、集资的权利,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区县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清理本区、县自行出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建立基金、集资项目,并在近期内宣布一律取消。
  (三)今后,凡制发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均应按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未经中央和本市两级财政、计划(物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共同审核并联合发文的规定一律无效。
  (四)开展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督促检查工作。年底前,由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各区、县和各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要大力宣传和表彰,对那些阳奉阴违、顶着不办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坚决查办,从严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对继续非法收取的费用,要全部退还;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加重农民负担的,要严肃查处;对造成恶性事件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者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党政领导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五)要将本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市政府农林办公室要尽快组织起草有关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法规(草案),争取早日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
  (六)市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尽快组织区、县有关部门开展有关征收、管理和使用村提留、乡统筹费情况的调查,并制定本市村提留、乡统筹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
  (七)要加强对全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适应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3年11月12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