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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医疗器械新产品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07 生效日期: 1998-05-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1998]第149号
市医药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疗器械产品鉴定费收费标准的请示”(京医药局械政字(98)第1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34号文件的规定,同意你局向申请鉴定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新产品的单位按每个产品不超过2000元收取医疗器械新产品鉴定费。
  请你局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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