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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开展有关劳动事务工作综合服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1-05 生效日期: 1993-11-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管发字[1993]400号

各区、县劳动局:
  劳动部最近发出《关于开展有关劳动事务工作“一条龙”综合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3年)66号),要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有关劳动事务工作,利用统一场所联合办公,实行“一条龙”综合服务,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劳动部门工作职能的转变。
  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各区、县劳动局开展有关劳动事务工作综合服务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劳动局应利用职业介绍机构(劳务市场)工作场所,确定固定时间,组织有关劳动事务工作联合对外办公,直接面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尚不具备工作场所的,也要因地制宜地开展此项工作。

  二、综合服务工作范围:
  1.职业介绍;2.职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3.办理招工录用手续;4.办理劳动合同鉴证;5.劳动法法规咨询;6.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7.工资和劳务价格咨询;8.其他服务项目。各区、县劳动局可根据各自具体条件在上述范围内开展综合服务工作。

  三、开展综合服务工作,涉及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按照市劳动局、物价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为了推进综合服务工作,我们总结了石景山区劳动局坚持综合服务工作的经验,一并印发,供各区、县劳动局学习、推广。请你们按照上述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与服务规范,统筹管理,协调配合,做好综合服务工作。工作中的情况、问题请报告劳务市场管理处。

附件:石景山区劳动局坚持综合服务工作的经验(略)
 附件:石景山区劳务市场实行“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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