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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授权大兴等区县外经贸委负责办理加工贸易业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27 生效日期: 1999-05-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大兴、昌平、通州、门头沟、海淀、房山区(县)外经贸委: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对外经贸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各区县外经贸委的职能,打击走私,保证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拟从今年七月一日起,授权你区、县外经贸委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经授权的区县外经贸委,请按所附外经贸部130号内部传真电报的要求,刻制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格式:圆形,直径4.2公分,仿宋体,上半圆为审批机关名称,下半部分为两行横写“加工贸易业务”和“审批专用章”,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专用章下半部分两行横写“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和“业务审批专用章”,并将印模报外经贸部加工贸易处和我委、海关、税务备案。

  二、有关加工贸易业务审批要求,请按即将转发的外经贸部“关于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三、对于以进口羊毛、棉花、食糖、植物油和天然橡胶为原料的加工贸易仍由我委审批。

  四、经授权的区县外经贸委,其审批部门须配备586电脑,打印机,调制解调器,有关审批软件的安装和入网的技术问题。

  五、按外经贸部要求,各区县外经贸委必须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逐日上报前一天加工贸易审批数据和到期核销情况数据。
  我委电子信箱:P110000000

  六、审批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电话:65248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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