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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低生育水平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3 生效日期: 2000-07-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共北京市委
发布文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以下简称《决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对于全面推动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成世界一流水平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根据《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
  认真学习宣传、全面贯彻落实《决定》,把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抓好。
  (一)准确把握人口问题的重要战略地位。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计划生育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经过30多年的艰苦努力,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但必须看到,目前的低生育水平还具有不稳定性,相当部分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还存在着差距。从人口发展趋势看,我们将面临人口总量、劳动就业人口数量、老龄人口数量三大高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间的矛盾依然突出。此外,外来人口、人户分离人员、城乡结合部农转居人员的大量存在,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大量出现,对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出了挑战。北京作为城市化水平较高的特大型城市,作为知识经济发展的前沿地带,作为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重要基地,人口问题是影响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
  (二)准确把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大政方针。在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之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将转向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完成既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奋斗目标,必须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以及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等方针。
  (三)准确把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处的历史阶段及其发展方向。随着新世纪的到来,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将进入一个新的重要发展阶段。这个阶段的显著特征是:生育率达到更替水平以下;低生育水平受多种因素影响且不稳定;人口的低增长率与高增长量并存;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的需求迅速增长;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相互关联更加密切;提高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水平势在必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发展的方向就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调控体系和管理机制。
  学习《决定》,当前要重点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区县局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学习。要把《决定》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团校及各部门培训中心,要把《决定》作为培训干部的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各级宣传部门要主动做好工作,利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特别要突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宣传主题,使《决定》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学习,使各级党政领导和广大干部充分认识到《决定》的重大战略意义,深刻领会《决定》的精神实质并明确每一项具体要求,牢固树立“打持久战”的思想,坚决克服盲目乐观、麻痹松懈情绪,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改革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以对党和国家、对群众利益、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未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立足首都实际,以改革创新的科学态度,确保《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建首善、创一流”是首都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也要实施“首善工程”,以确保到2010年,全市常住人口总数控制在1468万人以内(其中户籍人口总数控制在1210万人以内),常住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10‰和3‰左右,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育龄夫妇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人口结构得到改善。要努力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工作机制。城区2000年、近郊区2002年、远郊区县2005年基本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我保健意识明显增强,人口分布趋于合理,城市化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提高,基本做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逐渐形成良性循环。
  (一)进一步加强人口宏观调控。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人口问题的宏观调控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人口问题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战略性,各级政府必须充分发挥、加强和完善人口宏观调控职能,把人口问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做到共同研究,统筹决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土地、企业、医疗、社会保障、住房、户籍、劳动、教育、财税等制度和改革措施时,要统筹考虑,注意听取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发展计划部门要做好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的编制和人口年度计划的审定、下达工作。计划生育部门要在制定人口规划、规范工作制度、做好部门协调的同时,组织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加强计划生育宏观决策研究和前瞻性研究。
  继续抓好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确保低生育率的巩固和出生人口素质的提高。在适度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基础上,优化人才引进政策环境,加大高科技人才引进力度,带动和促进整体人口素质的提高。改善人口年龄结构,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大力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卫星城镇建设,推动人口的合理再分布。大力发展养老事业。
  (二)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市,进一步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体系。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及其配套规章,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政务公开,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大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意识。加强执法监督和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反“七不准”要求的违法行政行为,即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不允许合理的生育;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尤其是涉农部门在拟订和调整农村经济政策时,要坚持扶贫帮困与计划生育相结合、致富发展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方针,采取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措施,定点帮扶到户、落实到人,切实解决农村特别是山区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城乡之间要相互携手、以城促乡、对口支援,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农村继续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切实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培训、就业、就医、住房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积极发展社会保障事业,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劳动保障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劳动仲裁、养老保险等有关政策要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城市要健全完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郊区农村要坚持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保障制度。民政等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给予生活保障补助。
  (四)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力量,建立起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优势互补、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机制,采取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科技等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充分发挥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完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发展计划、经济、建设、市政、农业、商业、人事、财政、公安、工商、民政、劳动保障、卫生、教育、科技、法制、统计、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都要成为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主角,认真履行规定的职责和任务,严格考核,奖惩兑现;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协助党委和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各部门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宣传群众、动员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特别是计划生育协会要广泛协调社会力量,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中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要积极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五)切实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基层管理和综合服务体系。根据城市和农村的特点,积极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确定重点内容和阶段性工作目标,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标准,增强服务能力。城市要结合街道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街道办事处、居(家)委会计划生育的管理职责,把计划生育工作全面纳入社区服务体系,依托社区全面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计划生育部门和卫生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认真做好离(下)岗人员、拆迁人员、个体户、暂住户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使之与社区建设结合起来。郊区农村在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中,要认真抓好试点,总结经验,积极推广,扩大优质服务覆盖面;积极落实“三为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工作方针,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小康村”、“文明村”、“五好文明家庭”建设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活动;积极推进村民自治,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六)逐步实现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和服务,做好外来人口和人户分离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继续坚持“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原则,加强领导,加大协调。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对辖区内所有育龄群众要实行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认真执行外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法规、规定,加大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力度,将其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基层综合执法范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外来人口计划生育干部配置,确保人员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各级公安、工商、劳动保障、卫生、建设、房产管理、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运作,切实履行职责,围绕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在现居住地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共同做好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管理和服务工作。继续加强与兄弟省市的联系与合作,落实外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双向管理”。加强人口统计工作,建立适应现居住地管理的人口信息网络。加强计划生育药具及保健用品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七)进一步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都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特别在企业改制、重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计划生育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根据职工人数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需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经费和措施以及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并接受所在地政府的管理,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经济、建设、市政、商业管理等部门要负责指导、协调所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督促、检查法定代表人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同时,各地区的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单位的指导,改进工作方法,主动提供宣传和服务。
  (八)强化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坚持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继续在广大群众中开展以国情国策、家庭美德、生殖健康、生命科学为主要内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各级宣传、文化、科技、教育、广播电视部门要密切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利用各种传媒,采用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人口意识和计划生育自我保健能力。依靠科技进步,发展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对外交流和对外宣传。发挥首都优势,扩大合作领域,学习和借鉴国际社会人口管理及促进生殖健康的有益经验和科学方法,积极宣传本市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成功经验,展示首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形象。

  三、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一)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把人口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联系在一起,做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落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市委每年研究一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市政府每年同区县政府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本着从严治政的原则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不定期地对各区县开展专题调查和重点检查,每年进行督查考核。各区、县委和各区、县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作专题报告。
  (二)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责任考核,落实“一票否决”制度。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要把领导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奖惩的重要内容,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核,对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党政干部和计划生育干部要带头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得利用职权超生。干部超生的,一律给予政纪处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党员超生的,给予党纪处分。
  (三)加大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要坚持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给予保证。要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全市各级财政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应逐年递增,到2005年达到人均12元。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超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征收、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四)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力量。政府机构改革时,要稳定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做到人员、责任、报酬落实,街道(乡、镇)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居(村)委会要有人口与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要加强教育培训,努力建设一支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有敬业精神、懂政策、能管理、会服务、善于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政治上关心、爱护人口与计划生育干部,为他们创造工作条件,解决实际困难,适当提高计划生育工作岗位津贴标准,对做出成绩的要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决定》是指导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在《决定》的指引下,深入实际,积极探索,开拓进取,乘势而上,为本市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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