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停止使用“北京市临时经营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0-14 生效日期: 1993-10-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税征[1993]677号
各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市税务咨询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6号的通知,市局研究决定,从1993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北京市临时经营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使用“专用发票”后,对到税务局申请填开发票的,各分局应根据其经营项目填开相应地行业专用发票。
  二、各分局应在10月31日前将“专用发票”清理登记造册完毕,并在11月10日前与市税务咨询事务所核对领取数量,无误后报市局征管处批准,由各分局自行监督销毁。
  三、各分局开具零份发票的收费标准仍为0.10元1份。
1993年10月14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