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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电梯安全技术检验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29 生效日期: 1998-07-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特发[1998]59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1990年市劳动局发布试行的《北京市电梯安全检验细则》对提高本市电梯安装、修理质量,保证电梯安全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试行的情况,在反复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原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新的《北京市电梯安全技术检验细则》予以公布。自1998年7月1日
起执行,同时启用新的《电梯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原细则同时废止。
  《北京市电梯安全技术检验细则》是本市电梯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电梯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附件一:北京市电梯安全技术检验细则
  (北京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
    引言
  为加强对本市电梯的安全管理,依据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的电梯。
  本细则的主要依据是:
  (1)《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95);
  (2)《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93)。
  本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检验条件、检验类别、检验内容、检验结果的处置、检验用的仪器仪表和工具、附加说明。
  本细则是本市电梯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电梯进行检验的技术依据。
  1.检验类别
  1.1 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为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由电梯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验,对电梯的安全性能作全面的测定。
  1.2 特殊安全技术检验
  1.2.1 新装、大修改造的电梯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1.2.2 电梯出现重大的人身伤害事故或电梯设备损坏事故,经过修复后,重新投入运行之前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1.2.3 停止使用超过半年,需重新启用的电梯,投入运行之前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2.检验条件
  2.1 受检电梯应备齐技术资料:
  2.1.1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和《起重机械登记卡片(电梯类)》;
  2.1.2 电梯随机文件,包括:井道及机房土建图、部件安装图、电气原理图、电气敷设图、电器元件代号说明书、安装调试说明书、使用维护说明书。
  2.1.3 新装、大修、改造的电梯还要有以下文件:
  (1)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安装、大修、改造证明文件;
  (2)甲、乙双方的验收文件;
  (3)施工单位质量检验员签字的自检记录;
  (4)施工单位安全检验员的检验报告;
  2.2 使用单位应建立下列规章制度:
  2.2.1 安全操作规程;
  2.2.2 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2.2.3 修理、保养、运行、检查制度及记录;
  2.2.4 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培训制度;
  2.2.5 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2.3 受检电梯的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提供一切必要条件;并应指派主管技术人员和维修、操作人员(必要时配备辅助工)参加检验。
  3.检验内容
  3.1 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内容
  3.1.1 外观检查,主要对机房、轿厢、金属结构等进行宏观检查;
  3.1.2 曳引机与制动器;
  3.1.3 限速器与安全钳;
  3.1.4 轿厢与对重;
  3.1.5 井道内各装置;
  3.1.6 轿门与层门;
  3.1.7 电气设备与控制系统;
  3.2 特殊安全技术检验
  除3.1的全部内容外,还包括下列内容:
  3.2.1 载荷试验;
  3.2.2 电气性能测试;
  3.2.3 超速保护试验。
  3.3 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的其它检验。
  4.检验项目与要求
  4.1 外观检查
  4.1.1 机房、井道、轿厢及各层门等完好整洁,各处铭牌标志完好清晰;
  4.1.2 主要受力部件不应有永久变形或疲劳裂缝,各处螺栓、螺母不得松动;
  4.1.3 金属构件的焊缝、焊点不得有开裂现象,并应作防锈、防腐处理;
  4.1.4 机房门必须装锁,并应向外开启。门的宽度不小于0.6m,高度不小于1.8m;
  4.1.5 机房不得作为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室内布局合理,设备安装符合规范,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及有效的消防设施;
  4.1.6 进入机房的通道必须安全方便的使用,而不需进入无关房间,并不得存放任何物品。
  4.1.7 机房通向井道的孔应筑有高度不小于50mm和适当宽度的台阶。
  4.2 曳引机与制动器
  4.2.1 曳引机必须有人力移动轿厢的设施,并有轿厢升降方向的标志,机房内应有指示轿厢各楼层的标志;
  4.2.2 无齿轮电梯应设紧急电动操作装置,使电梯能在停电时就近平层。
  4.2.3 曳引轮、导向轮的不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2mm。
  4.2.4 曳引机减速箱体内的润滑油应清洁,油量适宜,不变质,油窗应清晰,曳引机不得漏油。
  4.2.5 制动器的制动衬磨损量不应大于原厚度的1/4,且不能露出铆钉,抱闸打开时,其间隙不大于0.7mm。
  4.2.6 测速发电机断带、断链时,保护开关或保护电路应能可靠地切断电路,使电梯停止运行。
  4.3 限速器与安全钳:
  4.3.1 限速器标牌应完好清晰,应标明与安全钳动作相应的旋转方向,调节部位封记完好无损。
  4.3.2 限速器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完全可接近的,若限速器装于井道内,则应能从井道外面接近它。
  4.3.3 额定速度大于1m/s时,限速器应设安全开关并确保完好有效。
  4.3.4 限速器动作时,应能可靠地将限速绳卡紧带动安全钳起作用,并且能在安全钳动作之前准确可靠地将电气开关断开,使电梯停止运行。
  4.3.5 限速器张紧装置必须设置安全开关,动作应灵活可靠。
  4.3.6 安全钳楔块距导轨间隙应均匀,动作应一致。
  4.4 轿厢与对重:
  4.4.1 轿厢面积应满足GB7588中8.2.1及8.2.4条规定,否则应采取有效措施,满足使用工况要求。
  4.4.2 轿厢操纵箱上应设置能切断控制电源的电锁,电锁应用专用钥匙控制。
  4.4.3 具有无司机操作功能的电梯,轿内各按钮、开关应用中文(或图形)标明其功能。
  4.4.4 轿厢内应有明显清晰的标牌标明电梯的额定载荷及乘梯人数。
  4.4.5 轿厢内应有乘梯须知,并注明应急报警、投诉电话号码。
  4.4.6 轿厢内应有易于识别和触及的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与外界取得有效联系。
  4.4.7 行程超过30米的电梯,轿厢与机房之间应设对讲装置。
  4.4.8 轿厢内应有永久性电气照明装置,并有应急照明装置。
  4.4.9 轿厢入口或门地坎与面对轿厢入口处的井道内表面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大于0.15m。
  4.4.10 轿厢安全窗应设安全开关,当安全窗打开时,电梯必须停止运行,此开关应能保证检修人员在轿顶活动时,不会产生误动作。
  4.4.11 轿顶应设检修控制装置、停止开关和电源插座,并有相应标志(停止开关的标志应为红色);检修运行时,应为持续揿压按钮运行。
  4.4.12 轿顶检修操作装置应能控制轿内和机房的检修运行操作装置。
  4.4.13 轿顶对重侧应设置防护栏,其它侧与井道壁间距大于300mm时应设置防护栏。
  4.4.14 轿厢、对重及它们的连接部件的距离至少为50mm。如有滑轮固定在轿厢架上和对重装置上,应设置有效装置,以防止滑轮对人体的伤害及悬挂绳与绳槽之间进入杂物或绳松弛时脱出绳槽。
  4.5 井道:
  4.5.1 电梯导轨
  4.5.1.1 每根导轨至少应有两个支架,且各支架间距不大于2.5m。
  4.5.1.2 导轨的支架连接螺栓不得松动,焊缝均应连续并双面焊牢,无开裂现象,且应作防锈、防腐处理。导轨接头螺栓不得松动。  4.5.1.3 当轿厢或对重完全压实在缓冲器上时,导轨
           2的净空程必须不小于0.1+0.035V (m)的要求。
  4.5.2 钢丝绳不得有散股、畸变、扭结及严重磨损、腐蚀、断丝等现象。
  4.5.3 绳头组合巴氏合金无松动脱落,压簧无断裂,开口销处完整无损。每根曳引绳应受力均匀,各绳张力偏差不大于5%。
  4.5.4 底坑应光滑平整清洁,不得有积水或其它杂物,禁止存有易燃物。底坑深度不大于1.6m时,应装爬梯。
  4.5.5 底坑对重侧安装护栏底部距地面应不大于0.5m,顶部距地面应不小于1.7m。
  4.5.6 缓冲器
  4.5.6.1 蓄能型缓冲器适用于额定速度大于1m/s的电梯,耗能型缓冲器适用于任何速度的电梯。
  4.5.6.2 液压缓冲器应油量充足,复位灵活并采取防尘、防锈措施。
  4.5.6.3 轿厢、对重的撞板中心与缓冲器中心的偏差不大于20mm,缓冲器固定应可靠。
  4.5.6.4 轿厢在两端站平层时,轿厢、对重的撞板与缓冲器顶面的间距:
    蓄能型缓冲器应为200一350mm;
    耗能型缓冲器应为150一400mm;
  4.5.7 井道内应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距井道最高点和距最低点0.5m内各装一盏灯,中间每隔7m内应设一盏灯。
  4.5.8 通井道,应设置不低于2.5m护栏隔离。
  4.6 轿门与层门
  4.6.1 轿厢门关闭后,各处间隙不大于9mm;层门关闭后,各处间隙不大于6mm。
  4.6.2 层门、轿门下端与地坎的间隙应为4一8mm;滑块应安装牢固,不得脱出地坎滑槽。
  4.6.3 轿厢门地坎下面应装宽度不小于开门宽度,垂直高度不小于0.75m的护脚板。
  4.6.4 装有自动门机构的轿厢门,必须有灵敏可靠的防夹安全装置。轿门的关门碰撞力应不大于150N。
  4.6.5 有司机操作的电梯,在司机操作状态门不应持续关闭,应点动关门。
  4.6.6 有贯通门轿厢的电梯,当轿厢处于无层门的层站时,相应的轿门不得开启。
  4.6.7 开门刀与门滚轮的啮合深度应≮5mm;运行时门刀与滚轮,门刀地地坎,滚轮与轿坎不应相碰。
  4.6.8 轿门和层门均必须设机械与电气联锁装置,当门(对于两扇以上的层门,系指其中的任何一扇)打开时,电梯应不能运行。
  4.6.9 每个层门必须设有机械锁闭装置,且应满足:啮合深度≮7mm;当轿厢在平层区域以外时,在层门外应有并只能有机械钥匙开锁装置可打开层门。
  4.6.10 有机械钥匙开锁装置的层门,当轿厢在平层区域以外时,如层门无论因为任何原因而开启,则应有一种装置(重块或弹簧)能确保该层门的自动关闭。如采用重锤式机构,垂锤滑道下端应有封闭装置。
  4.7 电气设备及控制系统
  4.7.1 所有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导线排列整齐,线号清晰完好,线端压接牢固。
  4.7.2 控制柜(屏)的前面和需要检查、修理和人员操作的部件前面应提供不小于0.6m×0.5m的空间,柜(屏)内无积尘,电气元件完整,各接点清洁,无严重烧蚀。
  4.7.3 所有电气设备的一切金属外壳(包括电线管、槽、接线箱、盒等)必须采取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各接地端必须可靠和易于识别。进入机房后的零线和地线应始终分开。
  4.7.4 在机房中,对应每台电梯都应装设一只能切断该电梯所有供电的主开关,该开关应具有切断电梯正常使用情况下最大电流的能力。
  该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电路:
  a.轿厢、机房和滑轮间的照明和通风;
  b.轿顶、底坑的电源插座;
  c.机房和滑轮间的电源插座;
  d.电梯井道照明;
  e.报警装置。
  4.7.5 主电源开关应设置在机房入口并便于操作处,每部电梯的开关应易于识别和区分。
  4.7.6 断相和错相保护装置应动作正常有效。
  4.7.7 极限、限位开关应在轿厢地坎超越上、下端站的层门地坎50一200mm内准确迅速动作并起作用。
  4.7.8 在底坑的入口附近应装设一个能使电梯停止运行并保持停止状态的红色安全开关。
  4.7.9 底坑应设置检修用的电源插座并标明其电压。
  (以下为特检内容)
  4.8 载荷试验
  4.8.1 轿厢承载1.25倍的额定载荷,向上运行必须能完全起动;向下运行时断电,轿厢应被可靠制动。
  4.8.2 超载试验。
  4.8.2.1 超载报警安全装置试验:动作应灵敏可靠。
  4.8.2.2 超载运行试验:电梯承载110%的额定载荷,在通电持续率40%的情况下,起、制动运行30次电梯工作无异常。
  4.8.3 平衡系数试验。
  电梯的平衡系数应为40%一50%。
  4.9 电气性能测试
  4.9.1 动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值不小于0.5兆欧;
  4.9.2 控制、照明、信号等其它电路的绝缘电阻值不小于0.25兆欧。
  4.9.3 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线,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4欧姆。
  4.9.4 消防功能试验:装置应灵活可靠。
  4.10 超速保护试验
  4.10.1 操纵轿厢安全钳的限速器的动作速度应不低于额定速度的115%;且小于下列数值:
  4.10.1.1 对于除了不可脱落滚柱式以外的瞬时式安全钳为:0.8m/s;
  4.10.1.2 不可脱落滚柱式安全钳为:1.0m/s;
  4.10.1.3 具有缓冲作用的瞬时式安全钳和用于额定速度不超过1m/s的渐近式安全钳为1.5m/s;
  4.10.1.4 电梯的额定速度超过1.0m/s,并使用渐近式安全钳时为:1.25V+0.25/V(m/s)。
  (以上V在算式中表示电梯额定速度,单位为米/秒)
  4.10.2 当限速器动作时,安全钳应能可靠地将轿厢制停于导轨上,且轿底倾斜≯5%
  4.10.3 设有安全钳的对重,限速器的动作速度应高于轿厢安全钳限速器的动作速度,但不得超过10%。
  5.检验结果的处置
  5.1 凡检验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停止运行,经更换或修复,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5.1.1 极限、限位保护装置之一失效;
  5.1.2 制动器制动失灵;
  5.1.3 轿厢门安全触板或光电保护失灵;
  5.1.4 层门、轿门的机械、电气联锁装置之一失灵;
  5.1.5 电梯主要受力金属结构产生严重的永久变形或焊缝开裂现象;
  5.1.6 曳引绳磨损、腐蚀、变形,断丝现象严重,达报废标准;
  5.1.7 限速器或安全钳失灵或其联动电气开关失效;
  5.1.8 交流220V以上电气线路绝缘严重损坏。
  5.2 凡检验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重新调试,调试不合格者限制使用并限期整改。
  5.2.1 极限、限位、超载限制装置之一动作不准确;
  5.2.2 缓速开关失效或碰铁变形与碰轮受阻;
  5.2.3 制动器打开时,间隙过大;
  5.2.4 曳引机减速箱内润滑油过少或变质;
  5.2.5 曳引机各转动部位润滑不良,转动产生异常声响;
  5.2.6 控制柜(屏)内脏乱,触头烧蚀严重;
  5.2.7 信号错乱,操作不灵。
  5.2.8 电气线路绝缘电阻小于0.5兆欧,接地电阻值大于4欧;
  6.检验用的仪器、仪表和工具
  推荐备用下列仪器、仪表和工具(其中仪器、仪表和量具都必须经过校准,检定合格并符合有关规定)。
  6.1 常用仪器,仪表如下:
  (1)万用表;
  (2)兆欧表;
  (3)钳形电流表(300A);
  (4)接地电阻测量仪;
  (5)百分表(带磁力表座);
  (6)拉力计(10N,200N各一);
  (7)便携式限速器测试仪;
  (8)点温计(0-150摄氏度);
  (9)加速度测试仪;
  (10)照度仪;
  (11)声级计;
  (12)转速表;
  (13)秒表。
  6.2 常用工具、量具如下:
  (1)塞尺;
  (2)水平尺;
  (3)游标卡尺;
  (4)钢卷尺(2m,5m各一);
  (5)钢直尺(300mm,500mm各一);
  (6)握力计(200N以上);
  (7)手提式应急照明灯;
  (8)常用电工工具一套;
  (9)常用钳工工具一套;
  (10)手电;
  (11)小锤;
  (12)磁力线坠;
  (13)无线对讲机。
  附加说明: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北京市劳动局。
  对于进口设备,如设计与本细则有出入时,可以参考设备说明书及进口国的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附件二:电梯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
    检验编号_______
    电梯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
  登记编号__________
  使用单位__________
  检验日期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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