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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有关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7 生效日期: 2000-07-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2000年3月15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一[2000]125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06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要求,近两年,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了一系列改组改制工作,使各级电力企业的资金发生了较大变化,针对此类变化情况对各级电力企业的资金帐簿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独立省电力公司及电力集团公司内省电力公司的资金帐簿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为了支持国有电力工业企业的改革,对上述公司的资金帐簿在改制前已贴花的资金,因改制和建立资金纽带关系而层层上移国家电力公司、再由国家电力公司作为其对于公司长期投资的,不再贴花。改制前未贴花的资金及改制后新增加的资金,应按规定贴花。

  三、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的分公司、独立省电力公司的分公司以及电力集团公司内的省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的资金帐簿按规定在其机构所在地贴花。

  四、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独立省电力公司以及电力集团公司内的省电力公司按扣除拨给分公司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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