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对粮食企业违纪问题进行调帐纠正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9-24 生效日期: 1993-09-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粮食局
发布文号:

各远郊区县财政局、审计局、粮食局、市财政二分局、审计商业分局,粮食局各直属公司
  根据市领导的指示,市财政、审计两局对粮食企业亏损进行了调查。
  经市财政、审计、粮食三局共同研究决定,对调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进行调帐纠正。调帐的原则是:对各类违纪问题要全额调减,今年财政应补亏损。现将有关违纪调帐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帐方法
  (一)企业在粮价放开后,自行调减的费用或亏损,为体现调帐原则,应分别冲转原平价和议价有关科目,月末还要相应调减财政应补亏损。
  借:议价有关科目
  贷:平价有关科目
  借:有关科目(未分配利润)
  (二)对调查中发现违纪问题,企业未调帐处理的,冲转原帐务,调整有关科目,月末结转利润分配调整本年财政应弥补亏损。
  借:有关科目
  1.对预提未付费用的问题
  借:有关往来科目
  贷:有关费用科目
  2.对预付的应由粮价放开以后负担费用的问题
  借:待摊费用
  贷:有关费用科目
  3.对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列入费用的问题
  借:递延资产
  贷:有关费用科目
  4.对购建固定资产列入费用的问题
  借:在建工程
  贷:有关费用科目
  竣工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5.对负担三产、议价及其他企业费用和未收回借款列入费用的问题
  借:其它应收款
  贷:有关费用科目
  6.对销售商品多转成本的问题
  7.对收购粮食套购平价粮差价问题
  借:银行存款
  8.有关平转议销售的粮食问题,待问题调查核实后,另行处理。

  二、调帐要求
  1.对调查中发现的所有问题,必须按本规定在九月份内进行调帐,各单位要将调帐结果于10月30日前,书面上报市财政、审计、粮食三局。区县粮食企业的问题要根据市协调组检查材料由区县财政、审计局负责核实,市属企业由财政二分局、审计商业分局负责核实。
  2.企业通过调整有关费用和销售成本的数额,必须要与调减财政应补亏损一致。
  3.企业按照要求进行自查,对各项违纪问题也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帐。自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另行上报市财政、审计、粮食三局。
  4.违纪问题中凡是由区县财政批准的,也要按上述办法进行处理,调减财政应补亏损。有关资金渠道,由区县财政和粮食部门自行研究解决。
  
请遵照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