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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区菜市场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6 生效日期: 2000-07-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0]286号

城八区物价局、财政局、商委、工商分局:
  为方便人民生活,促进社区菜市场的发展,根据市政府1998年16号文件的规定和市政府今年在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60件重要实事之一“新增规范化社区菜市场50家”的要求,决定将向进入社区菜市场的经营者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由按比例改按定额收费并适当降低收费标准。现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列入市社区菜市场建设计划并经验收合格的社区菜市场项目,在建成开业二年内,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进入社区菜市场的经营者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按以下标准收取:经营蔬菜的按每月每摊位不高于30元收费,经营粮油、副食(包括调料、熟食等)的按每月每摊位不高于50元收费,经营肉类、水产、水果、小百货的按每月每摊位不高于60元收费,经营花卉及其它商品的按每月每摊位不高于100元收费,二年期满后按原收费标准收费。

  二、在社区菜市场经营的下岗待工人员和失业人员,自开始经营起一年内免交集贸市场管理费,第二年按第一条的规定交纳集贸市场管理费。

  三、去年开业的社区菜市场,自本文发布之日起二年内按上述收费标准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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