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社就发[2000]12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加强对本市农村劳动力及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京劳就发(1998)312号)和《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1993年市政府令第16号)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本市农村劳动力及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招聘备案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农村劳动力
(一)用工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须到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
(二)用工单位办理招聘备案手续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单位介绍信;
2.办事人员的身份证;
3.《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4.劳动合同书;
5.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
(一)接收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单位须到农转工人员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
(二)接收单位办理招聘备案手续须持下列材料:
1.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的文件;
2.《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花名册》;
3.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4.劳动合同;
5.委托安置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