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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9-15 生效日期: 1993-09-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保发字[1993]320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
  今年以来,我市起重机伤害事故严重,已造成数十人的死亡和近百万元的国家财产损失。特别是今年6月23日在市六建公司一分公司的复外一号工地,一台FO/23B塔式起重机的变幅钢丝绳突然断裂后,因未经安全部门检验而没有安装断绳保护器,使小车失控滑向起重机大臂端头,又因回转座圈平均臂一方的14条高强螺栓已有5条有疲劳断裂旧痕、2条脱扣,承受不住因溜车而产生的超载力矩,发生回转座圈以上部分坠落,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事故。这反映出我市的起重机械在安全管理、安全检验工作上存在薄弱环节和死角,致使隐患得不到及时消除,危及着职工的生命安全。为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和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现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及有关检验事宜通知如下:
  1.根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国家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以及我局发布的《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的规定,重申各类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同时各类起重机械也必须按规定逐台登记建档,实施强制性的安全检验,以确保安全生产。

  2.各地区、各系统要加强对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和检验制度,使其落到实处;从事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要进行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作业;加强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坚持年检、季检、月检和日查,保证安全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制动器、控制器、离合器、钢丝绳以及各种吊具完好无缺,灵敏有效。严禁带病运行。

  3.为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对未检和超过检验周期的塔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实行限期安全检验。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管理的重点企业(首钢、燕化、铁路分局、建工、住总、城建、市政、中建一局、农建)以自检为主,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进行抽检,抽检的比例为该机种的20%,其他单位的塔式、汽车式起重机由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直接进行逐台检验。

  4.自检单位应在9月底以前,按照我局下发的检验细则标准逐台自检完毕,并将自检数量、检验情况一并报送市劳动局,以便安排抽检工作。抽检工作从10月份开始,抽检合格率高于70%的,视为自检合格,签发《安全使用许可证》,抽检合格率低于70%的,再抽检该机种的20%,仍低于70%的,视为自检不合格,签发限期整改指令书。其他单位的塔式、汽车式起重机应于9月底前检验完毕。

  5.实行限期检验是减少我市因工伤亡事故的一项重要措施,请各地区、各系统给予高度重视和支持配合。全市将从10月份开始对起重机械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并列为今后日常的一项重点检查内容。凡未经安全检验达不到挂牌运行要求的起重机械,一律停止使用,并贴封机标志,同时按照《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从重查处,力争尽快实现全市塔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达到挂牌运行标准。
  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应认真担负检验任务,精心安排,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检验质量,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检验信息,通力协作,把我市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和检验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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