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关函[1997]6号
解放军总后生产管理部企业劳动人事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有关问题的请示》((1996)生劳人字第38号)收悉。我局请示劳动部后,劳动部于1997年1月31日复函我局,现将《关于对职工因抢占住房能否开除公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职工因抢占住房能否开除公职的请示的复函
(1997年1月31日 劳办发(1997)16号)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因抢占住房能否开除公职的请示》(京劳关文(1996)13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规章制度,只要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作为处理或处分职工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