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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涉外税收统计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2-21 生效日期: 1997-02-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计[1997]09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收统计报表有关事项通知”(国税函[1997]68号文)的精神,现将1997年《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调整如下:
  一、在表头纵栏“合计”下增设“一、涉外税收收入”项目,原“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六、海关代征”项目依次改为“(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六)海关代征”项目。

  二、在表头纵栏“海关代征”项目下增设“二、出口产品退税”,以集中反映涉外企业出口产品退付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在表头横栏增设“本月”一栏,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栏。

  四、从1997年起,将《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改为《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
  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抓紧布置,2月28日到市局领取《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的参数软盘。1997年2月份该报表将随税收会统月报表同时上报市局(1月份报表不再补报,2月份“本月、累计”均报累计数)。

附:1997年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略)

199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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