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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03 生效日期: 1998-04-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1998]第133号
市公安局:
  你局京公办发字(1998)2号“关于调整我市居民户口簿外皮户口簿内芯工本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在全国换发统一户口簿的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换发、补领新式《居民户口簿》,一次性收取工本费为每簿10元(含外皮、内芯及常住人口登记表、办理户口簿时电脑打印费用)。对《居民户口簿》内芯填满需增加内芯的,按每本内芯4元加收工本费;若需要更换外皮的,本着群众自愿的原则,可按每本6元收取工本费。
  二、集体户的专用《户口簿》,外皮10元,《常住人口登记卡》每张0.50元。
  三、换发、补领新式户口簿以后,在对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登记、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实行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仍按我局京价(收)字(1993)第173号文执行。
  市公安局持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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