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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企业登记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12 生效日期: 1999-05-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支持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为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及再创业提供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我局制定了“关于改进企业登记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根据实际情况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设立高新技术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不足时,公司股东可与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风险投资或担保机构(北京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融资担保基金、北京新技术企业担保风险金、北京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签订担保合同,对注册资本不足部分施行担保。对担保部分的注册资本,不再提交验资报告,登记机关以担保部分的注册资本数额及经验资机构验证的注册资本部分之和对注册资本进行登记注册。在担保期限内,公司年检时,也不再提交担保部分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注册资本可以全额担保。担保机构以其担保的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内,股东应补足注册资本,并提交验资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股东不能补足注册资本的,可由担保机构补足,并获得该部分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对投资有限制性规定的担保基(资)金除外)。在担保期限内,注册资本不能补足的,公司应在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
  2、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改制时,企业组建的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作为股东按投入改制后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管委会”应由不少于三人的奇数组成,在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设主任一人,由“管委会”’过半数人员选举产生。管委会所持股权在改制企业存续期间不得转让。
  管委会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并报登记注册机关备案。备案登记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组建“管委会”申请表;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管委会”主任任职文件;
  (4)共同共有资产验证报告;
  (5)“管委会”组织章程;
  (6)“管委会”住所证明;
  (7)共同共有资产所有人名录。
  非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涉及组建“管委会”的,可参照执行。
  3、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4、要妥善解决历史上集体所有制性质高新技术企业中遗留的产权关系不清问题:
  集体所有制性质高新技术企业过去及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事业单位拨入过资产并已明确约定是投资或债权关系的,按照约定办理;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并重新约定产权关系或按有关规定界定产权;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过挂靠关系、贷款担保关系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般不享有资产权益,但国有企事业单位对集体所有制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履行了债务连带责任的,应予追索清偿或依照有关规定转为投资;对属于个人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归个人所有。
  对集体所有制性质高新技术企业仍在实施的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持有并提供的高新技术成果,当初没有约定投资或债权关系的,可以根据该项技术目前的市场竞争力,以及有关各方在技术创新各阶段的物质技术投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界定产权。
  5、积极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科技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科技开发应用型科研院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此类企业的登记,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附:关于改进企业登记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支持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为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及再创业提供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现就改进企业登记注册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企业注册资本(金)
  1、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取注册资本担保方式进行登记注册。科技人员申办高新技术企业,初始注册资本金不足时,可提交由政府批准成立的风险投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金)二年内到位的担保证明,不再提交验资报告,以担保书中担保的注册资本(金)数额,对注册资本(金)进行登记注册。公司年检时,也不再提交验资报告。担保单位承担企业登记注册后有关注册资本(金)的连带责任。二年后,企业应以其收入补足注册资本(金),不能补足注册资本(金)的企业,应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
  2、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技术持有人以高新技术出资入股的,可根据股东之间达成的入股协议书或公司章程将该技术成果作为注册资本的一部分,进行登记注册。

  二、关于企业名称
  3、积极保护高新技术企业的名称权,凡经市科学技术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企业提交申请及相关查询证明,其名称中的字号可以在全行业或多个行业实行保护,名称中的商号可以许可其他企业使用。

  三、关于企业人员(股东)
  4、在校研究生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可通过专、兼职形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在校研究生和相关的科技人员可以出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5、出国留学人员以技术成果出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可凭本人中国护照,按照内资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6、允许外籍人员(含港、澳、合人员)担任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7、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其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按内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企业住所
  8、允许高新技术企业以居民住宅作为企业住所,开展高新技术的经营和科研工作。以居民住宅为企业住所应以不干扰周边居民生活为原则。

  五、专设窗口,限时审批
  9、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所属分局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由专人受理审核高新技术企业的登记申请。登记申请的文件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改制登记
  10、积极支持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接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改制登记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改制时,企业可以通过组建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的方式对企业无法处置的资产行使所有权。管委会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并报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11、为方便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改制登记,凡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改制(不含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凭市科委或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准文件,直接到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改制登记,不再经其他各级部门或机构审核批准,减少审批环节,加速高新技术企业改组、改制进程。
  12、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改制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改制登记注册费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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