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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四源”费几个具体问题的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8-01 生效日期: 1993-08-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市公用局:
  你局自来水公司《关于征收“四源”费遇到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一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1.征收“四源”费的对象,要按照谁使用谁缴纳的原则进行征收,既包括企业(含私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也包括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中的私人住宅户和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四个区的农民户。上述征收对象,只要从城市市政管网中接用生活用水、天然气、人工煤气、集中供热热水以及向城市市政管网排放污水的,都要缴纳“四源”费。过去已缴纳过“四源”费的用户,如增加“四源”用量,按增加的部分征收“四源”费。
  2.从城市供水管网中接用专用供水管线,专用于浇灌城市公共绿地的,不征收水源建设费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费。如改变供水用途,作为生活饮用水和经营性项目用水,则征收水源建设费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费。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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