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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3-27 生效日期: 1998-03-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就发[1998]51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
  为了更好地配合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7)87号),推进我市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为配合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1997年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经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再就业工程试点意见的通知》(京劳就发(1997)79号)。经过半年多的试点工作,在解决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多,自身分流安置困难等各方面,摸索和积累了一定经验,为下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奠定了基础。但是,从试点情况看,也存在着诸如分流安置率不高、管理流于形式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再就业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受托职工的分流安置。
  (一)区别受托职工不同情况,实施分类管理,促进受托职工的分流安置。对于35岁以下的受托职工,到期未能实现再就业的,鼓励到社会竞争就业;对于35-45岁左右的受托职工,鼓励开展成建制的集体劳务输出,实现再就业;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受托职工,经本人申请,再就业服务中心批准、原企业同意,可以回原企业实行离岗休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二)鼓励受托人员自谋职业。凡是受托人员要求自谋职业的,应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再就业服务中心可将托管经费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市劳动局从促进就业经费中,给予1万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原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和受托人员工龄长短,比照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应享受的经济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
  自谋职业人员可到市、区(县)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并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保险和大病医疗社会统筹。存档和缴费期间,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积极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组织受托职工及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开展成建制的集体劳务输出和非正规就业。劳务派遣工作,是促进受托人员分流安置,减轻企业负担、规范隐性就业、开拓新的就业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鼓励各再就业试点行业(企业)积极探索,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派遣组织。
  劳务派遣组织的职责是:开拓就业岗位,组织下岗待工人员从事集体劳务输出;组织下岗职工开展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小时工等非正规就业。组织管理下岗职工的个人劳务输出;管理下岗职工的各项劳动事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组织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享受有关安置补助费的优惠政策。劳务派遣组织每接收1名下岗职工且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合同期限长短享受4000——6000元的安置补助费。
  2.享受有关社会保险政策。劳务派遣组织按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比例为其职工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用,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0%的比例缴纳大病医疗社会统筹费用,为职工提供基本社会保障。
  3.对于接收男45岁(含)以上,女40岁(含)以上的受托职工和下岗待工人员,市劳动局按照上述标准并根据双方所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从促进就业经费中给予保险补助费的支持。当接收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4.劳务派遣组织可以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劳务派遣组织接收再就业服务中心受托职工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以将剩余的托管经费一次性拨付给劳务派遣组织。
  6.市劳动部门从促进就业经费中,给予劳务派遣组织一次性开办经费。
  劳务派遣组织应保证接收的下岗待工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非因职工个人原因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组织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可以实行小病医疗费用包干制度,建立相应的工资分配制度。
  鼓励劳务派遣组织与接收的下岗职工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鼓励受托职工调出。凡受托职工实现再就业,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以将其剩余的托管经费一次性支付给受托职工本人。新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安置补助费政策。
  (五)受托职工不服从再就业服务中心安置,也不到劳务派遣组织就业,托管期满未能实现再就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以将其退回原企业,原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六)市、区(县)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要主动为再就业服务中心提供岗位需求信息,按照受托职工的地域分布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结对子,切实开展对托管人员的职业指导、转岗培训,帮助再就业服务中心分流安置受托职工,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辖区内受托职工的推荐率不低于80%。
  (七)积极组织受托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各再就业服务中心可利用本行业的优势,选择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项目,开办生产自救基地,安置受托职工,市劳动局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八)加强对受托人员的转岗转业培训,要依据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和再就业培训信息,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职业培训。对有创业意向和自谋职业意向的受托人员,实施“创业者培训”,帮助他们选择合适的创业项目,提供相应的服务。培训可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职业培训学校,培训补助经费按市劳动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切实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为受托职工的分流安置奠定基础。
  (一)凡是列入兼并破产、减员增效计划、结构调整、扶优限劣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行业(企业)均可申请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具体申报程序:市属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向主管委(办)、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三家联合审批后,纳入试点。区(县)属企业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分别向区(县)劳动局、区(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报区(县)政府、市劳动局审批后,纳入试点。中央在京企业直接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纳入试点。
  (二)鼓励将各行业、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范围。对于30岁以下的下岗待工人员及下岗待工人员中的大学毕业生以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再就业能力强的人员,不列入托管范围。
  各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对入托人员进行审核,在申请托管经费时需交验入托人员花名册及下岗证等材料。
  (三)规范托管经费筹集渠道和拨付程序。市属企业托管经费仍按原规定执行。区(县)属企业托管所需费用,市劳动局从失业保险金中支付40%的份额;区(县)政府筹集30%的份额;托管企业支付30%的份额。中央在京企业托管所需费用,市劳动局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40%的份额;企业所属部级总公司支付30%的份额;托管企业支付30%的份额。
  为鼓励托管职工自谋职业,经商市财政局同意,托管期间托管人员的经费拨付方式由原来一次拨半年经费,改为一次拨一年经费。
  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对所拨付的各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市劳动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三、切实加强择业指导和用人指导。对下岗职工,通过正面引导等方式,帮助其转变择业观念,继续开展再就业明星的评比表彰活动,推出一批勇于开拓,积极进取的下岗职工再就业典型,引导广大下岗职工树立市场竞争就业的观念。同时,要在指导用人单位转变用人观念,规范其用工行为方面有所突破。积极开展用人指导,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普遍建立企业用人指导制度,树立市场经济的用人观。凡单位用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企业使用从事临时性工作人员,应主要通过劳务派遣组织成建制选派。
  用人单位从劳务派遣组织一次性招用20名以上,且签订两年以上劳务合同的,按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的招用补助费。

  四、各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报表制度。每月5日前把上月接收人员、技能培训、分流安置情况等报市劳动局。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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