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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证券机构财务监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25 生效日期: 1998-03-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综[1998]233号

各区县财政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证券交易中心、在京各证券营业部、
  为了更好地开展我市对证券机构的财务监管,现将财政财国债字(1998)7号《关于加强地方证券机构财务监管的通知》文件转发你们,各证券经营机构要严格按照该文件的有关精神,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对证券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
附: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证券机构财务监管的通知
  (财国债字(19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证券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具有一定规模和自身特点的相对独立的行业。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国家、证券机构和投资者的利益,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对证券机构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管。根据国发(1997)9号的要求,为了加强对地方证券机构的财务监管,规范其财务行为,以保证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国债字(1997)5号的要求,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国债管理工作职能,配备专门人员,按照财商字(1997)50号划分的范围,负责对地方性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中心、证券登记公司以及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等证券机构进行财务监管。

  二、证券机构的分支机构的日常财务实行属地管理,即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同级主管财政部门依分支机构的上级机构及其主管财政机关的管理要求实施财务监管。

  三、各地财政部门对证券机构的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政企职责分开,充分落实企业财务自主权,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依法实施监管,维护国有权益,防止国家收入流失;企业外部财务监管、社会中介机构监督与企业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

  四、各地财政部门要建立地方证券机构的财政登记制度,要求登记的机构户数齐全,数字资料准确。

  五、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会计难则》、《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以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证券机构的财务行使检查监督和有关财务事项的审批权。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暂比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六、各地财政部门对证券机构的检查监督应包括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证券机构的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程序是否符合有关的财会制度以及财政部的其他有关规定。
  2.督促证券机构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把各项财务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3.监督检查证券机构消费性资金的使用。证券机构在经营活动中,要本着节约精简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4.监督检查证券机构的对外投资。证券机构的对外投资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报经董事会审批。
  5.监督检查证券机构与关联机构的资金往来。证券机构与关联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收入费用的核算以及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经费开支等,要分帐管理,独立核算。
  6.监督检查证券机构资金的调度。证券机构要建立资金调度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调度的安全。证券机构开设的银行帐户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对无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和合规手续的,不得对外支付现金(包括支票、汇票等)。
  7.监督检查证券机构成本费用的核算。证券机构要严格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建立健全内部成本控制制度,严禁少计少摊成本或乱挤乱进成本。
  8.监督检查证券机构的资产处置。对证券机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坏帐损失、被盗损失以及财产担保损失等,必须建立严格的鉴定和审批制度。证券机构对外投资中的财产转移,要建立严格的评估和报批制度。
  9.监督检查证券机构的利润分配。证券机构依法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必须按规定分配。公益金可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但不得发放给职工个人,也不得超支使用。
  10.监督检查证券机构的财务报告。证券机构应按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有关重大事项必须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七、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地方证券机构的以下财务事项进行审批。
  1.证券机构坏帐准备金的提取必须严格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机构坏帐必须按规定经同级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
  2.审批非常损失。证券机构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如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确属损失严重,机构无法弥补的净损失,由主管财政部门审查核实,列营业外支出。
  3.审查确定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和作废。证券机构根据核定的权限,对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作废进行认真审查,报主管财政部门确认,列营业外支出。

  八、证券机构要按照有次规定编制决算报告,股份制证券机构的决算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国有全资证券机构的决算报告要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批。

  九、各地财政部门应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监管要求,监督证券机构正确执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财经法规
  2.在对证券机构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的过程中,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切实提高财务监管的有效性。
  3.负责做好证券机构的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和年度决算报表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有关办法另行下达。
  4.在对地方证券业的财务监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干预证券机构的自主权,不得泄露证券机构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证券机构索取费用和报酬。

  十、各地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监督作用。为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十一、各地可以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以加强证券机构的财务监管。

  十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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