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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关于在乡镇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19 生效日期: 1998-03-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培发[1998]146号

各区(县)劳动局、乡镇企业局:
  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取得了迅猛发展。到去年底,我市乡镇企业已发展到1.8万家,企业职工已达百万。乡镇企业的发展不仅促进了我市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我市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为缓解我市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为进一步提高乡镇企业职工的技术素质,调动职工学习技术、钻研业务的积极性,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开展乡镇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做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农业部《关于我国乡镇企业情况和今后改革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精神,落实市劳动局、市农林办等有关委办联合转发的《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培发(1997)78号)和劳动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乡镇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263号)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乡镇企业职工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乡镇企业中逐步做到持证上岗和持证就业。

  二、乡镇企业职工培训和技能考核鉴定工作,要在市劳动局、市乡镇企业局统一指导下进行。各级乡镇企业局负责培训的具体组织与实施,要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和标准,结合生产岗位的要求,坚持因需施教的原则,在培训中突出实际操作能力的培训,采取多种方式,满足不同企业和人员的需求。经过培训的乡镇企业职工,由劳动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合格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劳动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三、乡镇企业要把职工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之中,切实保障培训经费的落实。企业应与职工签订培训合同,就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做出约定,使职工的培训、考核、使用、待遇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学有所用。对在规定工种(岗位)从业的职工,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持证就业、持证上岗制度。

  四、各区、县要在四月底前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同时要抓好试点工作,帮助试点企业制订培训、考核鉴定工作计划,解决工作中的难题,把国有企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引进到乡镇企业。注意总结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为今后工作的全面展开打下基础。

  五、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对有关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在工作中要积极协作,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使我市乡镇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和技能考核鉴定工作迅速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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