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与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1-24 生效日期: 1997-01-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计[1997]06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以及市财政局京财预[1996]2400号文件精神,现对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按中央、市级和区县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别作为中央、市和区县的预算收入,分别计算,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市级金库和区县金库。

  二、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参股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按中央、市级和区县的参股比例,分别作为中央、市和区县的预算收入,分别计算,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市级金库和区县金库。

  三、对于中央与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职工集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外地企事业的投资参股所形成的投资参股比例应缴纳的所得税,应视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隶属关系,分别以“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款”级科目,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市级金库和区县金库。

  四、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组成的金融保险行业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属于中央预算收入,以“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或“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五、过去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24日


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