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计[1997]06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以及市财政局京财预[1996]2400号文件精神,现对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按中央、市级和区县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别作为中央、市和区县的预算收入,分别计算,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市级金库和区县金库。
二、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参股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按中央、市级和区县的参股比例,分别作为中央、市和区县的预算收入,分别计算,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市级金库和区县金库。
三、对于中央与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职工集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外地企事业的投资参股所形成的投资参股比例应缴纳的所得税,应视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隶属关系,分别以“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款”级科目,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市级金库和区县金库。
四、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组成的金融保险行业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属于中央预算收入,以“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或“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五、过去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24日
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