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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计委、北京市经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现行工业经济评价考核指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6-28 生效日期: 1993-06-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统计局、计委、经委、财政局、税务局、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中央在京各工业企业:
  1992年3月市政府以(京政发(1992)20号)文件批转了市计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关于改革工业企业评价考核指标建立工业经济效益考核制度意见》,并从1992年一季度起正式执行。一年来,新的工业经济评价考核指标的实施,为市委、市政府了解工业经济运行状况,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工作重点转移到调整结构,提高效益上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贯彻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统字(1993)146号)“关于修改《改进工业经济评价考核指标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市统计局对“现行的工业经济评价考核指标体系”作出相应修改(详见附件),并从1993年8月报送7月资料起正式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将原《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即三十七项指标),修改为二十一项指标。报表的统计范围,仍为乡及乡以上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各区县、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于月后10日以前、中央在京工业企业和非工业局直报单位于月后8日前报送市统计局。

  2、根据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全国统一要求,我市考核工业经济效益的六项指标调整为:
  (1)工业产品销售率
 (2)工业资金利税率
 (3)工业增加值率
 (4)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
 (5)营运资金周转率
 (6)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按工业增加值计算)

  3、修改后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即二十一项指标)去年同期数均按新财务指标口径调整计算填报。

  4、财务结算期仍按京政发(1992)20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即:市、区、县以及乡镇独立核算工业企业财务结算时间每月统一提前到25日。

  5、各区、县、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要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项目、计算方法、报送时间等填报要求及时上报统计报表。对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工作中的困难要给予必要的支持,以保证这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企业名称______ 表号:工定基02表制表机关:北京市统计局企业代码: 199 年 月 计量单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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