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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报送贯彻落实京政办发(1998)3号文件情况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16 生效日期: 1998-03-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安发[1998]36号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各市属机构:
  今年1月27日,市政府转发了《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市属机构要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于1998年3月底以前书面报市劳动局”。为做好贯彻落实《通知》情况的总结上报工作,根据此规定,我局拟定了总结材料提纲(附后)。请各单位按照提纲内容汇总文字材料,并于3月底前书面报送我局安全生产管理处,以便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总结材料提纲
  一、你地区或系统是如何对《通知》进行贯彻部署的,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或其他组织形式,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哪位领导具体负责。

  二、按照《通知》要求,你地区或系统对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做出明确确定,是否将安全责任列为评价、考核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如何保证实施。

  三、为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你地区或系统采取了哪些保证措施,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等。

  四、你地区或系统如何落实《通知》,所属企业是否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了各项基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何落实。

  五、你地区或系统在贯彻落实文件工作中的问题、建议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8年1月27日 京政办发(199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建立以主管副市长为总负责人,由市政府法制办、市计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商委、市外经贸委、市政府农林办、市体委、市教委、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文物局、市技术监督局、市交管局、市消防局等单位参加的市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中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部署市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全市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组织治理和消除本市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劳动局承担。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市属机构要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于1998年3月底前书面报市劳动局。市劳动局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告市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近年来,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经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本市安全生产仍然是全市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1997年重大恶性事故接连发生,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首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切实改变这种状况,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工作是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保障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总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领导干部亲自挂帅,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落实,确保一方平安,为首都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行政正职领导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人应承担具体的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领导人,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也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二)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辖区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规划,加强对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负责组织消除本行政辖区内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研究解决本行政辖区内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所辖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下达并考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导并帮助企业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督促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增加必要的设备;定期开展由领导带队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章行为。
  (四)各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职工工作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奖惩、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因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等基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积极进行治理,对重大危险源要加强监控,投入必要的资金,尽快消除隐患,同时要制定事故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职能和行使劳动安全监察的职权。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综合与协调,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特种设备运行情况的监察;依法处罚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督促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进行整改和监控的工作。要积极组织安全生产管理科学研究,努力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

  三、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狠抓落实
  (一)继续坚持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改变用单一死亡指标进行考核的办法,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并纳入考核内容,签定责任书,实行综合考核。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并作为评价、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
  (二)各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每年要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投入安全生产资金等方面办几件实事;同时要严格管理,坚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确定检查重点,明确检查责任人,限期解决不安全问题,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对租赁、承包、股份制等形式的企业,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中,要有安全生产管理内容,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三)各级劳动、公安、监察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大执法力度。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现场巡查,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对其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进行治理和监控;对事故隐患严重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公安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预防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教育,严肃查处各类责任事故。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各级领导履行安全职责。对因管理松懈、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而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重大、特大事故,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广大职工群众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各企业对新职工必须进行入厂前的安全教育,对从事危险岗位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自救技能的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特别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提高农民工的安全生产自我保护能力。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和管理经验。同时对典型事件和违章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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