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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劳服企业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申请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09 生效日期: 1997-01-09
发布部门: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服发[1997]11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劳服企业管理机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各支行:
  为支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发展,促进其扩大规模增加就业容量,更好地发挥劳服企业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中的作用,为全市的经济结构调整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市政府1993年第11号令《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劳动局与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协商,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为支持我市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同意每年安排一定的贷款规模,用于支持劳服企业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向银行申请贷款:
  1.按照有关规定,被各级劳动部门审核认定为劳服企业并具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
  2.按照规定履行了劳服企业正常年检手续的;
  3.申请贷款必须是扩大生产和增加就业安置量;
  4.申请贷款用途主要是企业生产和经营用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一年;
  5.申请贷款的企业属于全市的重点骨干劳服企业。
  (二)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列入本通知规定的贷款支持对象:
  1.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2.未参加年检和年检手续不合格的;
  3.未在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或贷款已愈期、欠息的。

  二、关于申请贷款程序
  (一)凡申请贷款的劳服企业,应写出申请贷款项目安置就业方面的可行性分析,申请贷款报告、填写《劳服企业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贷款申请表》(样式附后),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经上级劳服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送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二)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接到申请贷款报告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对其申请贷款的项目和就业安置状况,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贷款的条件予以确认,并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转递《劳服企业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申请贷款审核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样式附后)。
  (三)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接到《通知单》后,根据贷款的有关规定和条件及相应的程序,确定贷与不贷及具体金额和期限、利率,与经审查同意贷款的企业办理贷款手续。并在《通知单》的回执单上签署意见后返回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备案。

  三、为支持劳服企业扩大生产和就业安置,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实行基准利率不再上浮的优惠;市劳动部门按照《支持企业安置下岗待工人员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京劳就(1996)102号)的有关精神,对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方法采用银行先行计收、企业持计息通知单到劳动部门办理贴息手续。

  四、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在贷款规模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每年安排出一定的资金数额,专门用于扶持劳服企业的发展,是对我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很大支持,全市劳服企业一定要用好、用活这笔有限的资金。各级劳服企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认真把好关,让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能,并切实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提高劳服企业的资信信誉。劳服企业要接受市劳动部门和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信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安置、经济效益比较好,贷款不欠息、不愈期、不挪用的企业,市劳动部门和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将给予优先安排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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