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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确认猪肉活体储备饲养企业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13 生效日期: 2000-06-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商(市二)[2000]92号

各承储企业:
  为加强我市政府副食品活体储备管理工作,按照《北京市政府副食品活体储备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确认猪肉活体储备饲养企业资格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认猪肉活体储备饲养企业资格的程序安排
  根据市商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副食品储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商(市二)(1999)205号)的规定:“为加强对活体储备的规范化管理,按照《北京市政府储备商品活体饲养企业资格标准(试行)》,对活体储备饲养企业进行资格认定,实行挂牌管理。”的有关精神,考虑到今年疫情发生较为特殊的情况,为防止交叉感染造成疫病蔓延,经研究决定暂不组织大规模验收,对我市活体饲养企业资格的确认,采取以承储企业按照《北京市政府储备商品生猪饲养承储企业验收条件(试行)》(附后)(以下简称《验收条件》)验收为主,市商委、市财政局抽查的办法来进行。
  (一)具体步骤:
  1、市政府已经确认的承担政府储备任务的二商集团、鲲鹏集团、华都肉食品公司三家企业要根据《验收条件》的要求,分别对自己的生猪货源基地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饲养企业要按照统一的格式填报报表(表样附后)并加盖饲养企业公章后报到承储企业,承储企业进行汇总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报到市商委、市财政局备案。
  2、市商委、市财政局根据承储企业上报的名单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汇总研究,对活体饲养企业的资格进行最后认定,对具备资格的定点挂牌。今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活体储备饲养企业的动态管理。
  3、市商委、市财政局根据验收结果下达三家承储企业承担活体储备任务的具体分配数量,并签订委托承储合同。
  4、承储企业根据分配数量与活体饲养企业签订合同,同时将各饲养企业承储数量报市商委、市财政局备案。市商委、市财政局将随时进行抽查。
  (二)时间安排
  1、初步验收截止时间:2000年7月上旬。
  2、抽查、挂牌截止时间:2000年7月中旬。
  3、下达分配数量时间:2000年7月中旬。
  4、签订合同时间:2000年7月下旬。

  二、确定猪肉活体储备饲养企业资格应注意的问题
  (一)避免饲养企业重复承担各级、各地储备任务
  鉴于饲养企业分布较广,有本市企业,也有外埠企业。因此,各承储企业在初步验收过程中要认真核对,必须避免本市储备同国家储备、其它省市的地方储备的重复;本市不同承储企业同时将同一饲养企业作为饲养基地的,必须避免其重复承担本市储备任务。饲养企业所承担的各级、各地活体储备任务的总数要低于其年出栏量的70%。
  (二)严格执行《验收条件》,确保饲养企业验收质量
  各承储企业要认真理解、执行《验收条件》,对饲养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验收,确保验收质量。市商委、市财政局在抽查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承储企业弄虚作假或没有按照《验收条件》的要求进行严格验收的,除取消猪肉储备活体饲养企业资格外,还将追究承储企业责任,情节严重者取消活体储备承储资格。
  特此通知

附1:北京市政府储备商品生猪饲养承储企业验收条件(试行)
  依据《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 16549-1996)以及北京市政府有关文件制定本条件。
  一、选址
  1、猪场要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以及其它畜禽饲养区。
  2、猪场应建立在交通方便、水质良好、水量充沛、地势较高、干燥、无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地区。

  二、场区布局与设施
  1、场区有完整的、封闭型的围墙。场区内的道路坚硬、平坦、无积水。猪舍、运动场、道路以外地带应进行绿化。
  2、场区必须设有更衣室、厕所、淋浴室、休息室。场内的饲养区、生活区应建在场区的上风、高燥处,兽医室、产房、隔离病房、贮粪池和污水处理池应建在场区的下风、较低处。
  3、场区猪舍应坚固耐用,宽敞明亮,排水通畅,通风良好,能有效地排出潮湿和污浊的空气,夏季应增设电风扇或排风扇通风降温。
  饲养区门口通道地面应设消毒池,人行通道除设地面消毒池外,增设紫外线消毒灯。
  4、场区内应设有猪粪尿处理设施。
  5、场内必须设有兽医室,内有必备的兽药,并配备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兽医人员。

  三、猪舍建筑与设施
  1、猪场按四阶段养猪生产工艺要求设计要建有公猪舍、妊娠舍、产仔舍、培育舍、育肥舍。除公猪舍、育肥舍可建为半开放式外,其它均为封闭式猪舍。
  2、猪舍内墙上应设有通风窗,房顶应设有通风口。舍内建有猪栏、食槽和化粪沟,粪沟上要有带漏缝的地板盖。
  3、按照猪舍不同的饲养功能要配有不同的设施。配种母猪舍和妊娠母猪舍要在猪舍的一端设一个操作间,化粪沟要设在两侧墙处;产仔舍的化粪沟设在产仔栏下,舍内要有冬季取暖设施;培育舍的化粪沟也要设在猪栏下,猪栏内安装料箱。育肥舍与妊娠舍基本相同。

  四、饲养管理
  1、要有合理的猪群结构。
  2、各种饲料收购和贮藏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饮水卫生应符合规定的饮水标准。
  3、采用现代化养猪工艺,各类猪群都要用全价配合饲料,不同猪群要分别满足不同水平的营养需要。
  4、每天应清洗猪舍槽道、地面、墙壁,除去污物、粪便。
  5、场区内要定期进行除虫灭害,清除杂草,防止害虫孳生,但药液不得直接接触猪体。
  6、场内不得饲养其它家畜家禽,并防止其进入场区。

  五、免疫与防疫
  1、建立严格的防疫卫生规章制度,严防各种疫病的传入。
  2、做好免疫接种,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认真执行免疫程序,及时做好各类猪群的免疫接种工作,并要详细记录,存档备查。严格控制发生各种疾病。
  3、对引进种猪要严格检疫和隔离。
  4、建立疫情报告制度,一旦发现或发生疫情,要立刻报告兽医部门,采取紧急综合防范措施。
  5、没有当地动检部门出具的证明不得出场。

  六、猪场的管理
  1、要建立严格的消毒制度。包括进出车辆、人员要严格消毒以及定期进行猪舍消毒。
  2、建立严格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场内饲养人员要相对稳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尽量谢绝一切参观访问。

  七、活体饲养企业的财务及会计核算
  1、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当地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必须做到会计帐簿设计齐全、盘存制度完善,成本核算真实。
  3、必须有主要经济指标,如存栏、出栏、补栏统计表;收入、成本、损益的核算报表。
  4、活体饲养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

附2:北京市政府储备商品活体饲养承储企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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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法人代表 |          |
|------|---------------|----------|
|营业执照号码|    |动物防疫合格证号码 |          |
|------|---------------|----------|
|企业地址  |               |资产负债率|    |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99年饲养规模(头)|          |
|---------------------------------|
|总投资额(万元)|      |99年平均存栏数量(头)|    |
|---------------------------------|
|企业经济性质|    | 99年出栏量(头)|          |
|------|--------------------------|
|   备  |                          |
|      |                          |
|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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