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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工作的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01 生效日期: 1997-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亦庄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现将“北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工作的实施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11月20日 北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工作的实施办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就北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的确认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确认入库级次的时间
  (一)在本《实施办法》发布前已经办理财政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 企业),须在1998年5月31日前完成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的确认工作(以下简称确认工作)。
  (二)自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起办理财政登记的企业(包括新成立的企业 ,已经成立但未办理财政登记的企业),须在其领取财政登记证之日起30天内完 成确认工作。
  (三)企业发生更改名称以及中方股东不同比例增减资本、转让股权、改变原利润分配比例等涉及中方股东分配比例变化情况时,须在办理变更财政登记之日起30天内完成确认工作。
  二、具体操作办法 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现行财政登记管理办法,采取企业在哪一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由哪一级财政部门进行确认工作的办法。 
  (一)在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财政登记的企业,由专员办事处负责确认工 作,并将“入库级次确认单”于每年7月2日、12月20日送市国 税局计会处及国库,同时交企业一份留存。 
  (二)凡在市、区县财政部门进行确认工作的企业,其“入库级次确认单”均由市财政局外资分局归集汇总,并于每年7月2日、12月20日送市国税局计会处及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库处。同时,确认部门应将“入库级次确认单”交企业一份留存。 
  (三)市国税局计会处和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库处收到入库级次确认单后,应及时送至企业所在地的各区县国税局和各区县支库。 
  (四)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方出资中含有地方股份的企业,北京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中方出资中含有中央单位股份或地方各级之间互含股份的企业,其“入库级次确认单”应在财政部门之间相互传递,留存备案。具体办法见附件二。 
  (五)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按财政部规定,海上石油和金融保险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由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确认,其他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由北京市财政局进行确认。

  三、关于“入库级次确认单” “入库级次确认单”一式五份,由确认部门开出,确认部门、备案部门、市国税局、国库、企业分别留存。 财政部门开出的“入库级次确认单”是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填写入库级次的依据,也是税务部门解缴企业所得税的依据。税务部门若发现确认入库级次有误,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由确认部门重新确认。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确认工作,避免出现混库现象。一经发现有弄虚做假行为,由上一级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在予以纠正的同时要严肃处理。 五、本《实施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本办法确认的入库级次结果作为调库依据。

附:一、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单
二、有关“入库级次确认单”在财政部门之间传递的说明
三、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汇总表
月日 企业名称 财政登记号 邮政编码 税务登记号 收款国库 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投资者出资金额 外方 中方 中央 市 区县 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 中央 市 区县 确认部门签章 备注 说明: 1、“企业投资者出资金额”指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填写时须注明 币种,且中、外方出资额用同一币种表示。 2、“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指中央、市、区县单位出资各占中方全部出资的比 例。 3、“收款国库”栏请填写企业纳税所在区、县(开发区、西客站)。
附:有关“入库级次确认单”在财政部门之间传递的说明
一、财政部驻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于中方出资中含有北京市地方单位 (市、区县)股份的企业,应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入库级次确认汇总表”,连同企业“入库级次确认单”一至两份于每年7月2日、12月20日送市财政局外资分局和市国税局计会处。
二、区县财政局、北京市财政局亦庄分局在完成确认工作后,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汇总表”,连同企业“入库级次确认单” 于每年6月25日、12月15日两次送市财政局外资分局。 区县财政局对中方出资中含有中央、市属单位股份的企业,亦庄分局对中方出资中含有中央、区县属单位股份的企业,应报送二至三份“入库级次确认单” 除一份由市财政局外资分局送市国税局计会处,其余留市财政局外资分局备案,以及由市财政局外资分局转财政部驻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区县财政局备案。
三、北京市财政局外资分局于每年7月2日、12月20日将北京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开出的“入库级次确认单”归集后,送市国税局计会处,“外商投资企业(或外 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汇总表”留作备查。同时将含有中央单位股份企业 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入库级次确认汇总表”连同企业“入库级次确认单”送财政部驻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并将财政部驻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来的含有区县股份或地处亦庄开发区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汇总表”及“入库级次确认单”转区县财政局、亦庄分局备案。

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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