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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17 生效日期: 1998-02-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市卫生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提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益,推动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发展,现将《北京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 为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发展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管好用好合作医疗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二、 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
  (一)在巩固现有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建立以区县为单位,个人、集体、政府参与的资金筹集制度,即:资金筹集采取以农民个人投入为主,村集体、企业参与,政府给予一定支持的原则。
  (二)个人缴纳基金:按每人上年度人均收入2%缴纳,由各村民委员会收取。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不计入乡统筹、村提留。已参加大病保险的中小学生可适当减少筹资数额。乡镇办的“三资”企业农民职工和外出就业的农民应参加户口所在地的合作医疗,并执行当地的政策和标准。
  (三)企业缴纳基金:乡镇、村办企业、私营企业,乡镇办的“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按本企业职工年计税工资标准的3%缴纳,可请银行代办。
  (四)村集体缴纳基金:村集体从公益金中提取6%作为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
  (五)政府扶持基金:各区县、乡镇政府按辖区内参加合作医疗的人际情况确定。市财政局结合每年的财力情况,安排全市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全市合作医疗工作的引导与管理,对实行大病、重病统筹的区县给予部分补偿。 三、 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本着合理给付、节约使用的原则,确定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比例、医药费补偿范围和医药费补偿比例。
  用于门诊及住院年支出3000元以下(含3000元)医药费的补偿:
  总基金的15%作为区县共济基金,用于年支出3000元以上门诊及住治。
  (二)医药费补偿范围。由各区县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
  (三)医药费补偿比例。门诊及住院医药费累计在3000元以下的,0%。门诊及住院医药费累计在3000元以上的在区县共济基金中补偿, 四、 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监督
  (一)将筹集的经费统一纳入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范畴,设立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借支、挪用和不合理的报销。
  (二)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区县、乡镇两级管理,区县、乡镇、村三级核算。要完善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公布收支帐目,定期由财政、审计部门对合作医疗的财务工作进行专项审计,以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公平、合理的使用。
  (三)对合作医疗经费管理混乱、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或贪污、挪用合作医疗经费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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