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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17 生效日期: 1998-02-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市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97]37号,以下简称《通知》),2月13日,我委会同市外经贸委、市经委、北京海关等部门,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研究具体落实办法。目前,据我们了解,国家计委等部门已就如何落实《通知》精神起草了实施办法,正在国家有关部委会签,即将下达执行。但在国家计委等部门的实施办法下达之前,北京市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进口设备。为了尽早把该项政策(对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落实到企业,目前急需解决的总理2是: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确定北京市主管部门,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经我们认真研究后,提出如下意见:
一、 凡属北京市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和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进口设备,按《通知》第三条“结转项目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执行。
二、 1998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资项目,按以下办法(暂定)执行:
  1、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限额以上的由市计委或市经委分别报送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领取确认书。
  2、以上范围内限额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仍按京政发[1995]39号文件中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其中: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含基建的外商独资项目由市计委出具确认书;外商投资经委系统的工业技改项目由市经委出具确认书;不含基建的外商独资项目由市外经贸委出具确认书;海淀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对本辖区内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不含基建的外商独资项目出具确认书;北京市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对其下属企业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出具确认书。
  3、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由市计委出具确认书。其中经委系统的工业技改项目由市经委出具确认书。
  4、北京市申请进口设备免税的企业,可凭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书、市外经委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市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北京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5、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市外经贸委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北京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根据这些手续,并对照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进行核准。
  6、建议由市计委和北京海关会同市外经贸委、经委、试验区和市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做好该项工作的监测、汇总和分析。
三、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在北京市有关部门内部掌握施行,待国家计委等部门落实《通知》的具体实施办法下达后,再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正式下文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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