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险发字[1993]29号
各区、县劳动局、税务局,各局、总公司,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
最近有些单位在贯彻、落实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建立健全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2)106号文件,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时,就该文件的适用范围提出了问题。经研究现将对此问题的解释通知如下:
《暂行办法》只适用于北京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所属企业和北京地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暂行办法》中所讲“五七”职工是指北京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所属企业和北京地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已经办理退养手续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职工以及现在仍在上述系统所属企业工作的具有“五七”身份的职工,不包括市属企事业家属“五七”生产、服务单位的在职职工以及这些单位退休退养及一次性领取退职退养生活费的人员。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认真检查贯彻京劳险发字(1992)106号文件情况,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