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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强本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22 生效日期: 1999-03-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1999]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巩固以往清理整顿的成果,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管理,保证消费者吃上“放心肉”,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商委是本市生猪屠宰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区、县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市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主管全市生猪及其产品的防疫工作;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生猪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并对生猪防疫工作进行监督。各级卫生、工商、产品质量监督、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及生猪产品销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既要分工负责,严格执法,又要密切配合,防止扯皮、推诿。

  二、本市生猪屠宰定点设置规划,由市商委牵头,在征求各区、县政府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政府农林办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商委、郊区各区(县)商品疏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的生猪屠宰监督管理机构。所需人员编制,从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所需经费,分别由市、区(县)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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