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险发字[1993]8号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在贯彻北京市京劳险发字(1992)628号文件《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的通知》中,如何在职工增加工资的基础上实施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单位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行各种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和成本列支包干办法的企业,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总额2%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992年应缴数额随工资在成本费用等有关科目中据实列支;1992年决算已经封帐的,在1993年补提。1993年由市劳动局按规定统一核增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和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二、按照京劳险发字(1992)628号《通知》第十条规定,未实行工效挂钩和成本列支包干办法的企业,全民、集体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总额2%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