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地税个[1998]4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来有些区、县局反映由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及工资以外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及标准不够明确,为征收工作带来难度。对此,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及标准明确如下:
补贴、律贴名称 标准 规定文号 独生子女补砧 5至10元/月,父母双方各50% 市政府[91]17号令 托儿补助费 父母双方各40元/月 京财行[94]2080号 外埠差旅费津贴 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 京财行[95]1399号 市内误餐补贴 3元2角/餐 京财行[94]2082号 家属副食补贴 汉族7元5角/月,回族9元/月 京政发[85]77号 煤火费补贴 120元/年 京财行[96]2398号 奶费补贴 4元/月,父母双方各50% [86]财行字770号 政府特殊津贴 100元/月 京税五字[91]573号 科学院士津贴 200元/月 国税发[94]118号 电话费补贴 省部级110元/月,局级80元/月
特岗经批准50元/月 国管财字[97]199号 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单位被保人按本人上年月 市政府[96]1号令
均工资的5%交存;事业单位被
保人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的3%交存 京人发[97]45号 大病统筹基金 企业个人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均
工资1%交存 市政府[95]6号令 失业保险基金 企业个人每人每月交存2元 市政府[94]7号令 住房公基金 个人按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
的5%-10%交存(95年为5%,到
2000年逐年增至l0%) 京政发[92]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