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收入中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21 生效日期: 1998-01-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个[1998]4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来有些区、县局反映由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及工资以外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及标准不够明确,为征收工作带来难度。对此,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及标准明确如下:
补贴、律贴名称      标准                 规定文号 独生子女补砧   5至10元/月,父母双方各50%       市政府[91]17号令 托儿补助费    父母双方各40元/月           京财行[94]2080号 外埠差旅费津贴  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    京财行[95]1399号 市内误餐补贴   3元2角/餐               京财行[94]2082号 家属副食补贴   汉族7元5角/月,回族9元/月       京政发[85]77号 煤火费补贴    120元/年               京财行[96]2398号 奶费补贴     4元/月,父母双方各50%        [86]财行字770号 政府特殊津贴   100元/月               京税五字[91]573号 科学院士津贴   200元/月               国税发[94]118号 电话费补贴    省部级110元/月,局级80元/月
         特岗经批准50元/月          国管财字[97]199号 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单位被保人按本人上年月      市政府[96]1号令
        均工资的5%交存;事业单位被
        保人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的3%交存     京人发[97]45号 大病统筹基金   企业个人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均
         工资1%交存              市政府[95]6号令 失业保险基金   企业个人每人每月交存2元        市政府[94]7号令 住房公基金    个人按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
         的5%-10%交存(95年为5%,到
         2000年逐年增至l0%)          京政发[92]35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