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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19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财工[1998]30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授权经营公司〉财务行为,明确国家财政与授权经营公司财务关系,建立健全国家财政对授权经营公司财务监督体系,进一步推动授权经营公司改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授权履行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职能的授权经营公司

 

第二章 资本金筹集

    第三条 授权经营公司与所投资企业应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母公司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经营国家资本金数额,做为母公司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子公司的国家资本金相应改为法人资本金--国有法人资本金,并按照授权层次做为母公司的长期投资。


    第四条 母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包括:

  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经营国家资本金数额;

  二、豁免中央和地方级“拨改贷”本息余额,转增的国家资本金;

  三、各级财政专项拨款,以及按照先征后返办法返还给企业的各项税收等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四、以前年度集中的折旧和留利,以及财政部门拨付增资、配股资金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五、其他按规定应转入的国家资本金。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五条 授权经营公司根据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六条 授权经营公司根据行业财务制度规定,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开始执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授权经营公司按规定提取折旧有困难时,经主管财政、地税部门批准后,可以缓提或少提折旧,缓提或少提的折旧可以在以后年度提取或补提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七条 授权经营公司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发生的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得冲减国家资本金。

 

第四章 收 入

    第八条 授权经营公司的全部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其它经营收入和补贴收入。


    第九条 经营收入和其它经营收入包括:

  一、授权经营公司直接进行生产经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获得的收入。

  二、授权经营公司单独或与第三方联合运作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它成员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或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它成员企业集中的土地使用权收入。

  三、授权经营公司对所属子公司或其它成员企业采取整体承包、租赁等方式,获得的承包收入、租赁收入。

  四、授权经营公司开展多种经营,发展第三产业以及进行有偿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

  五、授权经营公司经批准采取统借统还办法,从金融机构借入资金转贷给子公司,或通过成立资金调剂中心等形式办理转贷业务,取得的转贷利差。


    第十条 补贴收入包括:

  一、过渡期内,财政部门拨付的行政经费补助。

  二、经财政、地税部门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它成员企业收取的管理费。

 

第五章 费 用

    第十一条 管理费用是指授权经营公司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经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以及其它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经营费用是指授权经营公司在整个资本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资产评估费、运输费、保险费、差旅费、展览费、广告费及其它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财务费用是指授权经营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第六章 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

    第十四条 投资收益包括:

  一、授权经营公司凭借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它成员企业收取的税后利润。

  二、授权经营公司凭借出资者权力,向接受投资单位收取的股息、红利。

  三、授权经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采取整体拍卖获得的产权转让净收入。

  四、授权经营公司整体或部分转让对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配股权获得的转让净收入。


    第十五条 投资损失包括:

  一、授权经营公司收回的对外投资低于长期投资帐户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失。

  二、授权经营公司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损失。

 

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十六条 授权经营公司本级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交纳所得税。


    第十七条 授权经营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和使用,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授权经营公司本级发生经营亏损,允许在五年内用其实现利润税前弥补,未弥补完的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

 

第八章 财务报告

    第十九条 授权经营公司负责授权经营范围内企业报表的汇总审查工作,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决算,包括授权经营公司本级会计报表、授权经营公司汇总财务决算报表和授权经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编制说明和财务报告。


    第二十条 授权经营公司应根据市财政局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工交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相应制定授权经营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将授权经营公司内部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支出项目报财政、地税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及汇总会计报表以前,授权经营公司应对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子公司如为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试点企业,授权经营公司应根据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报表作为合并、汇总会计报表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授权经营公司及其子公司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财产损失和报废处理等重大资产变动事项,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授权经营公司要在年末决算及财务状况说明书中反映经营效益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完成情况,分析全年财务事项,提出下一年财务计划。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事项,按《企业财务通则》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各单位在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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