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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建立企业劳动违法案件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13 生效日期: 1999-04-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监发[1999]71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驻京部队: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范各类企业的劳动管理行为,便于让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所属企业执行《劳动法》的情况,加大对下属企业劳动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确保首都的社会安定,经研究决定:建立企业劳动违法案件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进程中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重要一年,做好首都的社会稳定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规范企业的劳动管理行为,保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做好首都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企业劳动违法案件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是为了便于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下属企业执行《劳动法》情况,加强对企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的有效形式。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对建立此项制度引起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凡各类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上,因违反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引发的五人以上群体举报案件,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查清事实和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后,都要坚持按季向全市(区、县)有关单位进行情况通报,以提醒有关单位引起重视。

  三、市属以上企业的劳动违法案件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向全市进行情况通报;区、县属企业和各类无主管企业的劳动违法案件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情况通报,并将通报情况抄送市劳动行政部门两份。

  四、按照劳动监察的有关规定,凡市属、中央级企业的劳动违法案件被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办并做出处理决定后,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于每月底将有关劳动违法案件的具体情况,以文字材料的形式报送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处。

  五、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市劳动局报送市属、中央级企业劳动违法案件情况的有关事项:
  (一)企业性质、法人代表;
  (二)企业注册和经营所在地;
  (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隶属局、总公司等);
  (四)劳动违法案件发生的时间;
  (五)职工群体举报的人数;
  (六)劳动违法案件的类别和具体内容;
  (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的情况和提出整改其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理意见;
  (八)企业的落实情况。

  六、各区、县劳动局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劳动违法案件情况通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此项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准确的向市劳动局报送有关情况,以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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