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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0 生效日期: 2001-12-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1]586号
海淀、西城、丰台、房山、平谷区(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1]85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国税二[1999]19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管理费的使用和所属在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费的管理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1年11月15日 国税函[2001]852号
北京天津上海陕西、四八山西安徽贵州河南河北辽宁湖北甘肃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关于报批2001年收取上级管理费计划的函》(中铁程财函[2001]6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 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兼354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兼(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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