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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印发北方节能住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1-01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地税二[1998]124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单位:
  现将《北方节能住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方节能住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实施办法 根据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通知》京建材[1997519号第八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北京地区实施细则》(DBJ01一602一97)规定,且外墙不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住宅为北方节能住宅,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


    第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北方节能住宅,其建设(开发)单位凭盖有“节能设计专用章”的设计施工图纸到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墙改办)领填《北方节能住宅墙材情况登记表》,并由市节能墙改办签署初审意见。本表一式三份,市节能墙改办、主管税务机关、建设单位各留存一份。


    第三条 建设单位需携带市节能墙改办初审盖章后的《北方节能住宅墙材情况登记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目税率核定、纳税登记及申报手续。


    第四条 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墙体抹灰前,建设(开发)单位需持《北方节能住宅墙材情况登记表》到市节能墙改办办理验收手续。


    第五条 凡经终审不符合本办法第 条的项目,建设(开发)单位需在终审后一个月内,持市节能墙改办签署意见的《北方节能住宅墙材情况登记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重新核定、申报手续,补交税款。


    第六条 凡经终审符合北方节能住宅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后两个月内,持市节能墙改办盖章的《北方节能住宅墙材情况登记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项目清算销号手续。


    第七条 市节能墙改办定期将已办理终审手续的项目名单转市地方税务局,对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北方节能住宅墙材情况登记手续的住宅项目,税务机关按 “一般民用住宅(包括盲品住宅)”规定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终审不合格又未按规定期限办理重新核定、申报手续的项目,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外,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与市节能墙改办共同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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