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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在专项税务检查中实行案头稽核确定检查对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5 生效日期: 2000-04-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检[2000]18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了更好地发挥案头稽核工作为其他税务检查形式提供案源的作用,提高专项检查选案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施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市局在2000年第一季度,开展了案头稽核确定专项检查对象的工作并取得良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此项工作,市局制定了案头稽核确定专项检查对象的实施办法。现将《关于在专项税务检查中实行案头稽核确定检查对象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案头稽核确定专项检查对象是案头稽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和规范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选案方法的工作制度。各单位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积极贯彻执行。

  二、各单位在专项税务检查中应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有效开展案头稽核确定检查对象的工作,并于每个季度结束后4日内,将案头稽核确定专项检查对象工作的统计报表和工作情况总结上报市局。

  三、各单位应将在实行案头稽核确定专项税务检查对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关于在专项税务检查中实行案头稽核确定检查对象的实施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案头稽核为其他税务检查形式提供案源的作用,提高专项检查选案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施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案头稽核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全市地方税务系统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在开展市局和各区、县局安排的专项检查工作确定检查对象时适用本办法。
二、工作任务
  通过稽核人员对纳税人的初始申报内容、按时申报纳税的情况和各期纳税申报内容的审核,发现纳税异常和疑点,为专项检查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案源,提高专项检查的有效性。
三、组织实施
  案头稽核确定专项检查对象的工作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检查部门负责组织,税务所具体实施。
四、内容与时间
  案头稽核确定专项检查对象工作分季度进行,每一季度根据下个季度专项检查计划的安排,作为本季度案头稽核确定专项检查对象工作的内容。
五、工作程序
  (一)确定审核对象
  各单位税务检查部门,根据专项检查计划,列出所辖区内所属行业的全部户数的名单,按照税务所管辖范围,以税务检查任务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有关税务所实施案头稽核工作。同时,将市局部署的专项检查的审核户数名单上报市局备案。
  (二)审核分析
  税务所稽核人员根据税务检查任务,按照《案头稽核工作规程》的要求,对纳税人初始税务登记和以前两个纳税年度的各税各期申报及缴纳税款的情况进行审核。
  (三)审核结果与分类
  税务所稽核人员根据审核分析的结果,将纳税人进行以下分类:
  1、正常申报户:包括有问题户、未发现问题户和新办户(办理税务登记不满半年的);
  2、非正常申报户: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经迟报催缴确认因地址变更找不到或实际已不存在的。
  (四)制作《纳税状况评估意见书》
  稽核人员根据对纳税资料的审核情况,在《纳税状况评估意见书》中详细说明分类的依据和审核意见,经税务所长审批后,上报检查部门。
  (五)确定专项检查对象
  税务所将审核分类结果上报检查部门,由检查部门根据审核的情况确定专项检查对象。在确定专项检查对象时,除下列情况原则上均应列入专项检查的范围:
  (1)新办户;
  (2)非正常申报户;
  (3)定额征收户;
  (4)在一年内已实施过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的户。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检查部门,于本季度结束后,将确定的专项检查对象名单并附初始申报资料转交稽查所实施专项检查。对于市局部署的专项检查,将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名单上报市局。
六、专项检查情况反馈
  为了进一步发挥税务检查工作的作用,提高检查人员的审核工作水平,案头稽核工作结束后,税务检查部门应将有关税务登记管理和纳税申报等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并按照《关于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实行反馈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做好反馈工作。专项检查的结果,由实施检查人员填制情况反馈单,报税务检查部门,由税务检查部门将反馈单转交有关税务所。
七、统计报表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检查部门于季度结束后4日内,将案头稽核确定专项检查对象工作的统计报表(附件)上报市局。
八、本办法所称检查部门是指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的税务检查科。
九、本办法从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案头稽核确定专项检查对象工作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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