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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26 生效日期: 1999-02-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征[1999]11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做好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外经贸部等七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对外经贸委关于北京市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1999]3号)文件精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8]8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税系统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一、各区县局、各分局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认真总结前两年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基础上,与市、区各有关参检部门积极配合,认真布置和开展1999年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要选调思想作风好、政策熟、业务精的同志参加联合年检。根据市外经贸委的有关指示精神,参检人员要相对固定,如有特殊情况,要做好参检人员的衔接工作。在联合年检工作过程中要认真贯彻“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这一地税工作的总体要求,注重热情周到地宣传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提高工作效率,严格依法办事,努力维护政府的良好形象。

  二、按照国家七部委(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并结合我市地税机关的工作特点,严格按照市局制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征管范围进行登记和年检。对应参检的、未办地税登记和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外商投资企业,应限期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后,再办理有关年检事宜;各区县局、各分局要认真审核企业的申报资料,对不合格或暂不合格的企业要分析原因,并限期改正,该处罚的要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及时通知有关参检部门;对年检中发现的“假三资”企业,一律取消税收优惠,该补税或罚款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市外经贸委的要求,本市1999年的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在2月23日至4月30日期间进行。各区县局、各分局,在联合年检期间应于每月5日、19日定期向市局报告联合年检工作进度、存在问题、解决办法,并报送有关报表及说明材料;5月5日前报送1999年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总结和有关报表。
  各区县局、各分局在此项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 件:
  1、一九九九年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情况报告表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对外经贸委关于北京市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1998)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以下简称联合年检)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外经贸部等七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努力提高参检率。从1998年全国的情况看,外商投资企业的参检率较低,为68.2%,比1997年下降了4个百分点。企业参检率较低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企业主动申报联合年检的意识不强;二是各部门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不够;三是一些存在问题的企业不敢向有关部门申报年检;四是一些“三无企业”未得到清理和注销。因此,1999年的联合年检中,各地要加大对企业的监控力度,重点抓参检率,对不申报年检的企业要逐户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二、坚决制止搭车收费。在1998年的联合年检中,个别地方、部门还存在搭车收费现象,增加了企业负担,1999年各地要坚决制止和阻止搭车收费情况的发生。
三、切实保证年检质量。各地要认真审核企业的申报资料,对不合格企业要分析原因,限期改正,该处罚的要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及时通知有关参检部门;对年检中发现的“假三资”企业,一律取消税收优惠,该补税、罚款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及时总结上报。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4号)第六条中,要求各地在联合年检结束后一个月内,上报本地区年检情况总结和验证情况汇总表。但是两年来,只有少数地区按照要求上报,大部分地区没有上报。从1999年起,每年年检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各地要按要求上报年检总结和验证情况汇总表,以便总局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将年检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向其他参检部门通报并进行协调。
  附件: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近两年开展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对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措施来抓,要在认真总结前两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认真研究、布置好联合年检各项工作。为方便企业的申报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各地应创造条件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开展联合年检工作。
  二、联合年检各部门共同编制年检报告书。年检报告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三、联合年检的联合办公费用由地方财政解决。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按原标准收费外,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增加新的收费。
  四、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验审企业报送的年检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其他联合年检部门。
  五、联合年检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随意增加审查内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审查标准。
  六、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联合年检资料的准确性。
  七、加强联合年检信息的处理与管理,逐步建立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八、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在本系统内另行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检查。除参加联合年检的七个部门外,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检。
  九、外经贸部负责联合年检的协调工作。
  附件:如文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
  附 件: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
  一、联合年检的准备与宣传
  各地方政府和地方联合年检各部门收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后,要尽快着手做好各项组织、准备工作和发布公告等必要的宣传工作。
  二、联合年检的工作时间和程序
  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联合年检的工作时间。
  参检企业应自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年检报告书,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后,于4月30日以前向联合年检各部门申报年检。
  采取联合办公的地区,可根据参检企业的数量适当集中一段时间受理企业申报,以节约联合办公费用。但不得将企业申报截止时间(4月30日)提前。
  企业向联合年检各部门提交的文件如下:
  外经贸部门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批准证书副本和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年检报告书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营业执照正、副本(如要求企业同时提交全部正、副本,应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4、验资报告(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经贸部门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财政部门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财政登记证副本
  3、企业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查账报告
  4、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外汇管理部门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及外汇帐户开户通知书企业留存联
  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4、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签约情况表、变动反馈表(仅限有外债的企业提交)
  税务部门(国税、地税局各一套)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税务登记表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海关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3、报关注册登记证正本及全部报关员证件
  4、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由海关提供)
  企业应将上述文件按照要求同时送达联合年检各部门。为方便企业,未实行联合办公的地区,确定一个部门统一收文。
  联合年检各部门审核年检文件时,如发现报检企业具有不予通过年检情节的,应在收到报检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留出十个工作日的协调时间,并及时向其他联合年检各部门通报上述情况及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名单。
  经审查合格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有关部门不予企业通过年检的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企业通过年检,并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贴年检合格的标识。
  未加贴年检标识的企业营业执照,不能作为申办有关手续的凭证。
  联合年检各部门的审核工作应于5月31日前完成。
  对于年检中反映出的企业经营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由经贸部门(经委、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善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年检的标准及处罚措施
  年检不合格企业是指: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没有经营地址;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出资;连续一年或开业半年以上没有经营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通知年检不合格企业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者,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外经贸部门将依法撤销其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逾期不申报年检的企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直至依法撤销其批准证书,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联合年检中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部门在企业通过年检后,仍应依据法律法规单独或联合采取处罚措施。
  四、年检的资料汇总和信息处理
  外经贸部门负责联合年检报告书的数据资料录入汇总工作。
  各地方的联合年检数据资料汇总应于6月30日前完成并上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负责汇总联合年检情况,并于7月底前上报国务院。汇总工作完成后,资料分送同级联合年检各部门。联合年检各部门应在6月30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联合年检工作总结。
  五、年检的核查
  每年联合年检结束后,各部门应对企业进行抽查。如发现企业不如实申报年检情况,要依法予以处罚。
  为保证企业申报年检的真实性,财政部门要负责对有关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对在企业年度审计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中介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取消该中介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作年度审计的资格。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
  二、《联合年检报告书》指标说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附件一:
  外商投资企业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
  联合年检报告书
  (  年度)
  企业名称:
  填报日期:
  企业公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填写说明
  1.本报告书由批准设立并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填报。
  2.企业必须如实填写本报告书,并如期统一报送联合年检各部门。联合年检部门有:外经贸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贸部门、财政部门、外汇部门、税务部门、海关。
  3.报告书有关栏目,按年检时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如需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在报送时,应另附变更事项说明。
  4.表中要求以万美元填写的,如与原始币种不同,则一律按实际发生时或合同规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万美元”。
  5.本报告书需打印或用钢笔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报送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6.如不存在有关栏目所指的情况,可在该栏内填写“无”。
  如所填内容较多可另附纸。
  企业基本情况表  表一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住所
  合资  合作
独资  股份  投资公司  其它
  企业类别
中方1
中方2
中方3
中方1  国家(地区)代码
中方2  国家(地区)代码





中方3  国家(地区)代码




  所属行业  行业代码
  从业人数  其中:外藉人员人数
  董事长  总经理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证号书号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执照注册号
国税
税务登记证号
地税  海关注册  登记号
  财政登记证号  外汇登记证号
  投产开业日期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投产开业情况  筹建  投产开业  停业
  分支(办事)机构名称  负责人  地址  注册号
  出资及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表
  表二
  投资总额
万美元
中方
万美元
注册资本
外方
万美元
中方
万美元
历年累计
应出资额
外方
万美元
中方
万美元
历年累计
实际出资额
外方
万美元
中方
万美元
本年度
应出资额
外方
万美元
中方
万美元
本年度
实际出资额
外方
万美元
  欠缴出资原因
  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
万美元
  销售(营业)收  其中:服务营业收入
万元
万元
  纳税总额  其中:关税
万元
  利润总额
万元
  净利润
万元
  资产总额
万元
万元
  负责总额
其中:长期负债
万元
  亏损及非正常的原因
万元
  是否己报财务年报、季报
  财务年报查出问题处理情况
  承包全企业的承包企业名称
  承包经营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经营年限

  text-autospace:none'>汇情况表
  text-autospace:none'>
  表三
结算帐户个数
核定最高金额
万美元
余额
万美元
开户总数
资本金帐户个数
余额
万美元
外债专户个数
余额
万美元
外汇 帐户情况
还本付息户个数
余额
万美元
境外开户数
余额
万美元
出口应收外汇金额
其中:己核销金额
万美元
万美元
外汇收入总计
万美元
外汇收支情况
进口付汇金额
万美元
外汇支出总计
万美元
本期笔数
己登记笔数
期初外债余额
万美元
本期借入外债金额
万美元
万美元
借用外债情况
本期实际还本付息额
万美元
期末外债余额
其中:逾期未还本息
万美元
外汇存款及库存外汇余额
万美元
外汇应付款
万美元
应还未还外方投资
万美元
逾期未还借款本金
万美元
外汇财务情况
外汇结余
万美元
外汇应收款
万美元
购汇总金额
万美元
结汇总金额
万美元
偿还外债外汇贷款
万美元
经常项目
境外投资
万美元
购汇
万美元
资本项目
外方回收资本
万美元
经常项目
外汇投资款
万美元
外汇  买卖情况
结汇
万美元
资本项目
外债
万美元
应分配给外方净利润
万美元
应分未分外方净利润
万美元
外方实际汇出利润
万美元
外方外汇利润再投资
万美元
企业境外投资
万美元
利润及再投资情况
外方人民币利润再投资
万美元
本年度境内划拨投资款金额
万美元
本栏由投资性公司填写
历年累计计划拨投资款金额
万美元
  text-autospace:none'>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
  text-autospace:none'>联系人:
  text-autospace:none'>交表日期:  年  月  日
  年检机关审核情况表
  表四
  经  办  人  审  查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处(科)  长  审  查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局(司)长  审  查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领照(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年检审查机关填写
  附件二
  《联合年检报告书》指标说明
  1.《联合年检报告书》的报告年度为上一年度,上年度1月1日至上年度12月31日为报告期。
  企业基本情况表(表一)
  2.企业代码:填写“进出口企业代码”(13位码)。“进出口企业代码”的编码原则是:前4位码为“企业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见附件一); 后9位码为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后两位之间的连接符“-”不需填入。
  3.投资者名称:投资中方或外方超过3方,可附表填报。
  4.国家(地区)代码:由录入机关填列。
  5.所属行业:填写依法批准的经营范围中的主要业务所属行业。
  6.行业代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J4757-94)中小类4位码填写。其中保税区外商投资贸易公司填列在“6390”(其它未包括的批发业)中,投资性公司填列在“9990”(其它类未包括的行业)中,其它企业均应填写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4位行业代码。
  7.企业类别:除“投资公司”外,其余5种类型只能选择一种填报。在所选项内打√。
  8.从业人数:指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人员。
  9.外籍人员人数:指在本企业工作,并由企业支付劳动报酬的外国公民和华侨、台、港、澳人员总数。
  10.批准日期:指企业在外经贸部门首次领取“批准证书”的日期。
  11.登记日期:指企业首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核发日期
  12.投产开业日期:生产性企业投入生产(包括试生产)日期,非生产性企业营业(包括试营业)日期。
  13.经营期限:填写“营业执照”规定的具体经营年限(如30年、50年等),不必填报经营起止时间;未规定经营期限的填写“长期”。
  14.投产开业情况:筹建、投产开业、停业三项只能选择一项。部分投产、部分在建的项目选“投产开业”。在所选项内打√。
  15.分支(办事)机构名称及负责人、地址、注册号一栏,如有多个分支机构可附纸。
  出资及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表(表二)
  16.本表各数据项涉及填报金额的应精确到“百美元”或“百元人民币”,即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金额四舍五入。例如:“880168”美元,表中以万美元为金额单位应填写为“88.02”。
  17.表二中分中、外方的指标,如企业有多个中方或多个外方的,填写合计数字。
  18.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指历年累计中方以现金和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产作价出资折合的金额。中方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应合并计算。
  19.欠缴出资原因:用简练文字表述。
  20.销售(营业)收入:企业损益表中属于主营业务收入的项目,包括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收入、各种劳务或者服务收入等,均列入销售(营业)收入。
  21.营业收入:指企业服务性业务营业收入额。
  22.纳税总额:指企业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关税税则规定向税务机关和海关缴纳的各种税款的总和。
  23.关税:指企业已缴纳关税总和。
  24.利润总额:反映盈利企业实现的利润或企业本年发生的亏损,亏损用“-”表示。
  25.净利润:反映盈利企业实现的利润扣除所得税后的净额。
  26.资产总额:反映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与其它资产的总和。
  27.负债总额:反映企业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总和。
  28.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或超过一年的一个经营周期的债务。一般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公司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29.亏损及非正常生产原因:用简练文字表述。
  30.是否已报财务年报、季报:填写“已报年报、季报”或“未报年报、季报”。
  31.财务年报查出问题处理情况:填写“全部处理”、“部分处理”或“未处理”.
  32.承包经营年限:填写具体承包经营年限(如5年、10年等),不必填报承包经营起止时间。
  外汇情况表(表三)
  33.本表各数据项涉及填报金额的应精确到“百美元”,即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金额四舍五入。例如:“880168”美元,表中以万美元为金额单位应填写为“88.02”。
  34.外汇帐户情况
  企业根据帐户的申报情况,按帐户的类别分别填报帐户个数和相同类别帐户余额的总额,
  35.外汇收支情况
  (1)出口应收汇金额:企业当年应收外汇金额,包括企业上年出口应在当年收汇金额加上当年出口应在当年收汇金额。
  (2)已核销金额:当年已在外汇局核销的出口收汇金额。
  (3)外汇收入总计:当年实际外汇收入,包括出口已核销金额加上其他实际收到的非贸易和资本项目收入。
  (4)进口付汇额:企业当年实付进口外汇金额。
  (5)外汇支出总计:企业当年实付进口外汇金额加上其他实际发生的非贸易、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36.借用外债情况
  (1)本期借用笔数:指当年借入并实际拨付使用的对外借款笔数。
  (2)期初外债余额:指上年末对外借款的余额。
  (3)期末外债余额:指当年末对外借款的余额.
  (4)逾期未还本息:指根据合同规定应于本期或本期之前偿还,但实际尚未偿还且未办理展期手续的外债本息。
  (5)本期借入外债金额:指当年新借外债的发生额;
  37.外汇财务情况
  本栏按权责发生制填报。
  38.外汇买卖情况
  “购汇”一栏,按照外汇的支付用途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结汇”一栏,按照外汇收入来源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
  39.利润及再投资情况
  本栏按权责发生制填报。
  40.本栏由投资性公司填写
  其中“划拔投资款金额”,是指在境内进行股权投资而划拔的外汇金额.
  附件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5)
  省市  代码  省市  代码
  北京市  1100  河南省  4100
  天津市  1200  湖北省  4200
  河北省  1300  武汉市  4201
  山西省  1400  湖南省  4300
  内蒙古自治区  1500  广东省  4400
  辽宁省  2100  广州市  4401
  沈阳市  2101  深圳市  4403
  大连市  2102  珠海市  4404
  吉林省  2200  汕头市  4405
  长春市  2201  广西壮族自治区  4500
  黑龙江省  2300  海南省  4600
  哈尔滨市  2301  四川省  5100
  上海市  3100  成都市  5101
  江苏省  3200  重庆市  5102
  南京市  3201  贵州省  5200
  浙江省  3300  云南省  5300
  宁波市  3302  西藏自治区  5400
  安徽省  3400  陕西省  6100
  福建省  3500  西安市  6101
  厦门市  3502  甘肃省  6200
  江西省  3600  青海省  6300
  山东省  3700  宁夏回族自治区  6400
  青岛市  37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500
  九九年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情况报告表
  填报单位:  单位:户
  应办理年检户数  己办年检户  未办理  年检户数  备注
  项目  投资  方式  顺  序  号  合计  己办登记  补办登记  注销户数  合计  合格户  暂不合格户数  未通过年检户
  序号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  1
  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  2
  外商独资  经营企业  3
  港澳台与大陆合资经营企业  4
  港澳台与大陆合作经营企业  5
  港澳台独资  经营企业  6
  合计  7
  填表说明:1.己办登记:为98年底以前,在地税机关输税务登记的户数
  2.补办登记:为09年12月31日以前在栏商机关登记,并在99年1月1日至4月30日在地税机关登记的户数.
  3.注销户数:为1月1日至4月30日迁出或注销户数
  4.逻辑关系:1栏=02栏+03栏=04栏;05栏=06栏+07栏+08栏;09栏=01栏-05栏 10栏(备注)填报98提12月31日以前在栏商机关登记,而未在98年4月30日之前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以地税掌握情况为 准). 7栏=1栏+2栏+3栏+4栏+5栏+6栏
  5.说明材料:①暂不合格情况;②未通过年检户数情况;③未办理年检户数情况
  6.报表时间:3月5日、19日和4月5日、19日报报表及说明材料,5月5日报表并附总结。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对外经贸委关于
  北京市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市对外经贸委制定了《关于北京市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的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北京市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的意见
  (市对外经贸委 一九九九年一月)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就北京市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以下简称联合年检)提出如下意见:
  一、联合年检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联合年检工作以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减轻企业负担,切实改善本市投资环境为指导思想,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在京依法经营,进一步发展本市外向型经济
  联合年检工作要坚持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表格、统一收费的原则。
  二、建立市与区县两级联合年检工作制度
  市对外经贸委负责本市联合年检的协调工作;各区县对外经贸委负责本区县联合年检的协调工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联合年检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
  三、联合年检工作的要求
  (一)联合年检工作采取联合办公形式,由对外经贸、经委、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财政、外汇、海关等部门参加。为方便企业的申报和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各级政府要为联合年检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二)依据《通知》要求,市级联合年检的办公费用由市财政解决,区县级联合年检的办公费用由区县财政解决。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原标准收费外,各部门不得增加新的收费。
  (三)联合年检各部门共同编制年检报告书。年检报告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四)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验审企业报送的年检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其他联合年检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随意增加审查内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审查标准;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联合年检资料的准确性。
  (五)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联合年检信息的处理和管理,逐步建立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各级统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参与联合年检相关统计工作。
  四、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在本系统内另行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检查。除参加联合年检的部门外,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检。
  五、由市对外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北京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工作方案,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进一步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工作。
  六、今后,联合年检工作参照此意见执行,除必要的修改、补充以外,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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