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房)字[2002]467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今年七月十一日,我们以京价(房)字[2002]204号通知,转发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委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计价格[2002]595号规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每套80元,是指含有厨卫设施的成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不包括居住用平房。居住用平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即:0.30元/建筑平方米(含测量费)。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