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9]00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9年1月22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9年1月22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