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组通[2002]53号
各区委、县委,市属各总公司党委,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单位劳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精神,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根据市第十五次老干部座谈会提出的“从2002年起,我市规定的离休干部书报费、洗理费、住宅电话补助和住房租金补贴,由企业离休干部原单位按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由经办机构与老同志的离休费一起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1月起,市属企业离休干部的书报费、洗理费、住宅电话补助和住房租金补贴,由单位按季按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对有条件的单位,可按半年或年缴纳。从12月起由经办机构与老同志的离休费一起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离休干部的书报费、洗理费、住宅电话补助和住房租金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设专帐管理,单独核算。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做出了巨大贡献,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实现离休费社会化发放,是落实离休于部各项生活待遇,保证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的一项根本保障措施。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老干部工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筹措资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保证所需经费的按时足额缴纳。在企业改革中,要保证离休干部的待遇到位。破产企业缴纳离休干部四项补贴所需经费,按照京劳社就发[2002]53号文件关于“离休人员按有关规定预提各项费用和医药费,交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和支付”的规定,由企业原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要坚持单位尽责的原则,优先保证所需经费的落实,对应尽责而不尽责,有条件缴纳而不积极缴纳的企业,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四项费用的筹集、管理和支付;财政部门要保证资金支持;各部委要协助做好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的落实工作;组织、人事、老干部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检查,确保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关于市、区、县属参统企业离休干部书报费、洗理费、住宅电话补助和住房租金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代收代发的具体办法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制定。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中共北京市委工业工作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城市建设工作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商业贸易工作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对外经济贸易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老干部局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