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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1-05 生效日期: 1999-01-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9]00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我市关于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增负退税五年清算工作的具体要求明确如此,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算对象
  (一)1998年度已办理按季按年预退的企业及年终清算一次性办理退税的企业;
  (二)以前年度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未退或多(或少)退税款的企业;
  (三)1994~1998年度中,税负不稳定,既有增负年度、又有降负年度的企业。

  二、清算内容及要求
  (一)对于1998年度税负增加企业,清算企业1998年度入库增值税、消费税,期初库存抵扣,原工商统一税,从而清算增加税负金额;清算企业1998年度内按季或按年实际预退税,从而清算当年多退少补税额。1998年第四季度未抵扣的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应视同已抵扣税款计算增负,该部分税款应在1999年第一季度内实际进行抵扣。
  (二)对于1994~1998年度中增负与降负年度并存的企业,清算企业五年增负金额与降负金额的差额,从而清算税负净增(降)额;清算企业1994~1998年度内实际已退税额,从而清算五年多退少补税额,企业补税额应以税务机关实际已退税额为限。清算过程中,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税负退税五年清算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一),便于税务机关审核确定企业五年清算退(补)税额,并作为重要资料长久保存。
  (三)对于1994~1998年度中依法取得进口环节增负退税的企业,原则上不对其进口环节增负进行五年清算。但应对其逐年退税情况进行认真审核。若企业当年进口环节增负已退税额大于进口环节实际增负数额,应补缴其多退税款。
  (四)各局应在开展五年清算工作的同时,认真开展政策执法检查,并将二者紧密结合起来,及时纠正以前年度税务机关在增负退税审批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错误和问题,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清算重点
  (一)重点企业:
  1.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分支机构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企业股权重组、资产转让企业,对因合并、分立而设立的新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
  2.税负不稳定,起伏较大的企业;
  3.1998年度首次办理超税负返还的企业;
  4.1998年4季度销售额比以往同期异常增加的企业。
  (二)重点项目:
  1.是否存在企业于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延长期内,仍享受增负退税政策问题;
  2.是否存在企业购进货物时应取得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进项税额小、增负大的问题;
  3.是否存在企业将自产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仍享受增负退税政策问题;
  4.1998年底以前,企业的销售和进项税款,是否存在货、款、票未同期实现即已参与增负计算问题;
  5.企业原工商统一税税率确定是否正确;
  6.企业期初库存实际抵扣基数与原确定的基数是否一致。
  7.企业查补税款是否已计算增负退税。

  四、清算时间
  各局应在1999年1月1日—6月30日间完成清算工作,并请于1999年7月10日前上报下列资料:
  (一)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清算汇总表(见附表二)
  (二)1998年度对外分局增负100万元、其他局增负50万元以上企业分户情况表(见附表三)
  (三)对外分局五年增负1000万元、其他局五年增负300万元以上企业名单(按增负数额大小排列),及各企业分别填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税负退税五年清算情况汇总表;
  (四)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税负退税情况汇总表(见附表四);
  (五)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增加税负退税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五);
  (六)清算工作总结,内容包括:1998年度清算工作及五年清算工作完成情况;五年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政策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优惠政策取消后对企业经营和税款征收造成的主要影响;对以后年度流转税管理工作的主要建议。
  各局应高度重视此次清算工作,加强政策学习和宣传,认真审核退税资料,严格审批权限,将增负清算与政策执法检查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做好收尾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附表:一、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税负退税五年清算情况汇总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税、消费税税负增加清算汇总表
  三、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税、消费税税负增加汇总审批表
  四、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税负退税情况汇总表
  五、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增加税负退税情况汇总表

1999年1月5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过期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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