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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事业干部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03-13 生效日期: 2000-03-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北京市关于加强居委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和我市城市管理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精神,配合全市街道居委会改革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社区事业干部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件:北京市社区事业干部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北京市关于加强居委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贯彻我市城市管理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做好我市街道居委会改革工作,现对有关社区事业干部参加社会保险问题规定如下:
  一、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范围:
  从社会上招聘,通过民选街聘在居委会工作的人员(任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应参加养老、失业、大病统筹三项社会保险。

  二、招聘的社区事业干部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1.养老保险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199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2号令及相应文件执行。缴费基数以本人招聘到居委会工作后第一个月工资做为当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第二年,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做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为街道按被聘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9%,个人缴费按6%,按月缴纳,今后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按全市统一规定执行。
  2.失业保险按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199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38号令及相应文件执行。缴费基数以本人招聘到居委会工作后第一个月工资做为当年缴纳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第二年,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做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由聘用街道承担1.5%,个人承担0.5%按月缴纳。
  3.大病医疗保险参照《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199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及相应文件执行。缴费按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由聘用街道承担6%,个人承担1%按月缴纳。

  三、有关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和衔接:
  1.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机关及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人员,其军龄、在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工作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予以认定。
  2.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的缴费年限仍按照我市养老保险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其他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应聘后开始缴费之月起计算。

  四、招聘的社区事业干部在本岗位上工作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今后失业或患病符合大病统筹报销范围的,享受养老、失业、大病统筹三项社会保险的相应待遇标准。

  五、街道可集中为所在居委会招聘的社区事业干部,由所在区(县)的社保中心集中开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在属地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办的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招聘的社区事业干部也可个人在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办理个人存档并参加社会保险。
  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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