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京市纳税指南2000年第53号
2000年3月10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个[2000]113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对单位在年终总结、业务往来等活动中,为个人发放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的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