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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等关于清理整顿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8 生效日期: 2000-03-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经委北京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0]110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及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决定清理整顿我市的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各有关部门立即清理本部门、本系统的中介机构的机构设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办法、与本部门的关系等,以书面形式报市物价局。
  对于与本部门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属于规定实行业务代理和经过资格认定的中介机构,由规定实行代理和资格认定的部门清理上报。中介机构包括事业单位和经批准成立的企业。
  各部门、各系统和其它组织要认真做好此项工作,于4月3日前报市物价局。

  二、市物价局与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纠风办对各部门、系统上报的情况进行分类清理,纠正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对于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由市物价局制定收费标准,并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市、区县物价局将于10底前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纠风等部门对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对应报未报和乱收费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9)2255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经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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