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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停工、半停工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1 生效日期: 2003-05-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就发[2003]81号

市属各总公司劳动处、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及时掌握“非典”防治期间和经济恢复期内,全市停工、半停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员状况,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工作,现就加强停工、半停工企业监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测范围
  市、区县直属国有、集体企业中在监测周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部门、生产线)三分之一以上工作时间处于停工状态,或部分成建制生产、经营单位处于停工状态的均属于监测范围。其中:
  企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部门、生产线),在全部工作时间处于停工状态的属于全停企业;
  企业部分生产经营单位(部门、生产线)或部分工作时间处于停工状态的属于半停工企业。

  二、监测内容
  包括停工、半停工企业中的企业职工总数、减员情况、停工(放假)人员总数以及停工(放假)人员的收入情况、外来务工人员情况等。

  三、监测周期
  本监测的执行期限暂定为5月1日-9月30日。按月统计,统计截止日期为每月25日。各企业将《“非典”防治期间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监测基层表》(表样附后)按隶属关系分别报总公司劳动处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各总公司劳动处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于当月29日前将《“非典”防治期间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监测快速汇总表》(表样附后)及《“非典”防治期间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监测基层表》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几点说明
  1、“非典”防治前处于停工、半停工状态的企业所填报的《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月报》暂停报送,改填《“非典”防治期间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监测基层表》。
  2、企业完全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当月,仍需填报《“非典”防治期间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监测基层表》。
  3、为确保区县属停工、半停工企业的准确监测,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汇同区县各有关部门联合做好此项工作。
  联系部门:市劳动保障局 就业(失业保险)处
  联系电话:63167920 83172974(传真)

附件:1、“非典”防治期间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监测基层表(略);
     2、指标解释;
     3、“非典防治期间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监测快速汇总表(略)。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2:指标解释
  一、所属行业:
  本次监测涉及的国民经济所属行业采用的是国家新颁标准,具体界定标准可参阅北京统计信息网:
  http://www.bjstats.gov.cn
  其中:旅游业特指商务服务业中的旅行社。

  二、外贸企业是指具有国家或市外贸管理部门批准的出口权的企业。

  三、停工(放假)人员是指:尚未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但在监测月内不在工作岗位的职工(含本市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

  四、外地工是指: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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