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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非典”防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0 生效日期: 2003-05-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典”防控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03]24号)的精神,现就加强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非典”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的“非典”防治工作,将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纳入全市防治工作体系。随着北京“非典”疫情逐步得到遏制,城市生活逐步恢复正常,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将会不断增多。为了保证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巩固前一阶段防治工作成果,防止疫情出现反弹,迫切需要加强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的“非典”防治工作。要把这一群体纳入全市“非典”防治工作体系和社会防护网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方针,做到与市民“三个一样”,即“对健康人员一样预防、对有密切接触史的一样隔离观察、对已确诊的一样治疗”。

  二、建立对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出租出借房屋的登记制度。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到6月10日,由区县、街道、乡镇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配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对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出租出借的房屋进行清理整顿。一是普遍进行登记。凡向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租借房屋(有营业执照的除外)的业主,必须在6月5日之前到街道、乡镇政府部门在社区设立的专门机构,如实报告登记房屋租借情况。二是普遍进行检查。街道、乡镇要组成由公安、房管、卫生、工商、城管、劳动等部门人员参加的联合工作小组,开展对辖区内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租借房屋的防疫检查。对根据有关规定不允许人员居住营业的房屋、不具备通风和换气条件的房屋、存在严重火险等安全隐患和防疫隐患的房屋,禁止租借。对具备人员居住营业条件但未达到“非典”防控工作及安全保障要求的,限期整改。经过检查符合要求的,由街道、乡镇政府主管部门向业主发放房屋租借许可证明,并建卡立账,实施管理。未取得租借许可证明的房屋不得对外租借。因中止房屋租借发生的经济关系变更,由房主与租借人双方协商解决。三是规范监管服务。街道、乡镇政府部门将批准租借的房屋登记册,交社区备查。房主和租借人必须凭政府部门发放的租借许可证明,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报告,经社区中介监管,方可发生租借关系;否则,社区自治组织有权阻止或停止其租借关系。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房屋租借服务站,在街道、乡镇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社区内房屋租借的中介和监管工作。

  三、建立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进住社区的报告制度。
  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进住社区前,应与房屋业主一起凭政府部门发放的租借许可证明,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报告登记。防治“非典”期间,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必须到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体温检测、疫情登记。经检查身体合格,方可入住社区。社区在登记时,应同时向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发放防治“非典”知识宣传手册,明确房主和租借人各自的防疫责任。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入住社区后,必须自觉遵守社区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入住一周内应每天到社区卫生服务站报告或测量体温。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所在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单位,依据社区开具的健康证明,批准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租借人因不履行责任造成疫情发生或扩散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四、按照“谁租借房、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防控工作责任制。
  第一,租借房主对房屋和租借人承担防疫责任。在社区的统一指导下,对房屋进行消毒、通风,督促租借人接受防疫监测和检查。租借房主无力对租借房屋采取“非典”防范措施的,应委托社区落实防控措施并支付相关费用。租借房主因不履行责任造成疫情发生或扩散的,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救治费用和经济责任,而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用工单位对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承担防疫责任。一是对生产经营场所采取防控措施;二是对统一租借的住房采取防控措施;三是教育指导督促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进行自我防护和监测;四是承担因失职造成疫情发生或扩散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社区将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纳入群防群控网络,加强防控监管和服务工作。
  鼓励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和自然村镇,建立出入证管理制度。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非典”防治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和各项管理措施,宣传“非典”防护的知识,提高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的“非典”防控意识。同时加强防疫的监管和服务,定期督促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对居住场所进行预防性消毒和通风,及时了解和帮助他们解决在防疫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随时掌握社区内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中的疫情动态,发现发烧病人及时组织诊断筛查,发现异常立即向上级防疫部门报告。要协助街道、乡镇统一组织患病人员的治疗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观察,做好被隔离人员的服务保障工作。

  六、实行群众举报制度,动员居民监督。
  各社区要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居民对疫情和违反政府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及时切断传染源。

  七、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政策办事。
  各区、县党委和政府对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非典”防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街道、乡镇也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按照民主自治的章程,积极协助上级政府做好工作。工作中要严格按规定和政策办事,做好充分的宣传工作和细致的思想工作。在严格管理的同时,要关心和爱护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认真做好服务,不得歧视,不得刁难,更不允许借机乱收费,随意提高房租。要通过“非典”防治工作,提高对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办法,动员和组织社区居民、租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同舟共济,团结一致,共同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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